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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強積金「全自由行」首階段方案於2026年12月21日*實施後,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現職工作的僱員,除現職期間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外,亦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強積金「全自由行」目的在於增加僱員在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方面的自主權,讓僱員挑選心儀的受託人、計劃和基金,藉此鼓勵僱員更積極地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從而促進市場競爭。
*確實日期有待立法會完成審議相關法律公告。
目前,僱員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當強積金「全自由行」首階段方案於2026年12月21日*實施後,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現職工作的僱員亦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由僱主強制性供款(如適用)及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可一併或分開轉移至同一或不同的強積金計劃。
如果僱員對僱主所沿用的強積金計劃(原計劃)感到滿意,便無須作出轉移。
*確實日期有待立法會完成審議相關法律公告。
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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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僱主沒有影響,因為:
- 轉移強積金手續無須經僱主辦理。
- 僱主為僱員處理的強積金行政事宜不受影響。僱主仍為僱員選擇強積金計劃(原計劃)及為僱員登記加入計劃,並向原計劃作出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供款)。
- 強積金「全自由行」首階段方案只適用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現職工作的僱員,讓他們可轉移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因此不會影響僱主處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行政安排**。
** 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開始受僱的僱員,其僱主不可再使用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抵銷《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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