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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歡迎立法會通過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積金局歡迎立法會今日(2008年1月9日)通過《2007年强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加強保障强積金計劃成員的權益。(修訂)條例的主要修訂包括將房屋津貼及利益納入「有關入息」的定義範圍之內及取消僱主30日供款結算期。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修訂)條例會取消把房屋津貼及利益豁除於「有關入息」的定義範圍之內。今次修訂可有效地防止少數不良僱主刻意將僱員的部分入息列作房屋津貼,以逃避或減低强積金供款。積金局會向違規僱主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循民事途途追討欠款及徵收附加費,以及作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已可被最高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10萬港元。

對於取消僱主供款結算期,發言人表示,在强積金制度實施初期,政府考慮到或會有僱主未熟習强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故此設立30日結算期,讓强積金受託人有時間協助僱主明白法例的要求。然而,强積金計劃已實施了7年,僱主經已熟悉强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故此,取消結算期可精簡有關程序,讓積金局對個別蓄意以結算期拖延供款的違法僱主,採取更快和更有效的執法行動。

發言人說,實施新規定後,僱主必須在供款日,即供款期完結後的10日內作出供款;否則,即屬犯法,除會被徵收附加費外,可被罰款5,000港元或欠款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僱主同時可遭刑事檢控,初犯已可被最高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10萬港元。

「積金局除了會透過不同媒體作廣泛宣傳外,亦會與僱主團體合作,宣揚此新規定,希望僱主能夠知悉有關改變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配合新的規定。如有需要,可安排職員向僱主講解有關的修訂。僱員亦應經常查閱强積金帳戶,若懷疑自己的强積金權益被剝削,可以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投訴,讓積金局儘快跟進。」

至於(修訂)條例其他的修訂,則主要涉及一些技術上的修訂。

另外,政府今日亦將《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訂明積金局可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就拖欠供款行為提出刑事檢控及民事追討外,並建議大幅増加條例的罰則,以加强阻嚇作用,進一步提升强積金計劃的監管。這些建議包括:

- 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强積金計劃或拖欠强積金供款僱主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使其與《僱傭條例》中有關拖欠工資的刑罰一致;
- 對沒有將從僱員薪金中扣除的強積金供款支付予有關强積金計劃的僱主加重刑罰,最高可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 僱主在僱員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將列作罪行;以及
- 改善强積金受託人的控權人的核准機制。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今次條例修訂及草案反映積金局持續改善強積金制度及其效率,並加強執法力度,讓計劃成員獲得更好保障的承諾。積金局會繼續完善强積金制度,以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

完/2008 年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