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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欢迎立法会通过强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积金局欢迎立法会今日(2008年1月9日)通过《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加强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权益。(修订)条例的主要修订包括将房屋津贴及利益纳入「有关入息」的定义范围之内及取消雇主30日供款结算期。
积金局发言人指出,(修订)条例会取消把房屋津贴及利益豁除於「有关入息」的定义范围之内。今次修订可有效地防止少数不良雇主刻意将雇员的部分入息列作房屋津贴,以逃避或减低强积金供款。积金局会向违规雇主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循民事途途追讨欠款及徵收附加费,以及作出刑事检控,首次定罪已可被最高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10万港元。
对於取消雇主供款结算期,发言人表示,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初期,政府考虑到或会有雇主未熟习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及供款计算方法,故此设立30日结算期,让强积金受托人有时间协助雇主明白法例的要求。然而,强积金计划已实施了7年,雇主经已熟悉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及供款计算方法。故此,取消结算期可精简有关程序,让积金局对个别蓄意以结算期拖延供款的违法雇主,采取更快和更有效的执法行动。
发言人说,实施新规定後,雇主必须在供款日,即供款期完结後的10日内作出供款;否则,即属犯法,除会被徵收附加费外,可被罚款5,000港元或欠款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雇主同时可遭刑事检控,初犯已可被最高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10万港元。
「积金局除了会透过不同媒体作广泛宣传外,亦会与雇主团体合作,宣扬此新规定,希望雇主能够知悉有关改变及采取适当措施,以配合新的规定。如有需要,可安排职员向雇主讲解有关的修订。雇员亦应经常查阅强积金帐户,若怀疑自己的强积金权益被剥削,可以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投诉,让积金局尽快跟进。」
至於(修订)条例其他的修订,则主要涉及一些技术上的修订。
另外,政府今日亦将《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提交立法会审议。(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订明积金局可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主,就拖欠供款行为提出刑事检控及民事追讨外,并建议大幅増加条例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进一步提升强积金计划的监管。这些建议包括:
- 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拖欠强积金供款雇主的最高刑罚,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使其与《雇佣条例》中有关拖欠工资的刑罚一致;
- 对没有将从雇员薪金中扣除的强积金供款支付予有关强积金计划的雇主加重刑罚,最高可罚款四十五万元及监禁四年;
- 雇主在雇员供款纪录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将列作罪行;以及
- 改善强积金受托人的控权人的核准机制。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今次条例修订及草案反映积金局持续改善强积金制度及其效率,并加强执法力度,让计划成员获得更好保障的承诺。积金局会继续完善强积金制度,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完/2008 年1月9日,星期三
积金局发言人指出,(修订)条例会取消把房屋津贴及利益豁除於「有关入息」的定义范围之内。今次修订可有效地防止少数不良雇主刻意将雇员的部分入息列作房屋津贴,以逃避或减低强积金供款。积金局会向违规雇主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循民事途途追讨欠款及徵收附加费,以及作出刑事检控,首次定罪已可被最高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10万港元。
对於取消雇主供款结算期,发言人表示,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初期,政府考虑到或会有雇主未熟习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及供款计算方法,故此设立30日结算期,让强积金受托人有时间协助雇主明白法例的要求。然而,强积金计划已实施了7年,雇主经已熟悉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及供款计算方法。故此,取消结算期可精简有关程序,让积金局对个别蓄意以结算期拖延供款的违法雇主,采取更快和更有效的执法行动。
发言人说,实施新规定後,雇主必须在供款日,即供款期完结後的10日内作出供款;否则,即属犯法,除会被徵收附加费外,可被罚款5,000港元或欠款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雇主同时可遭刑事检控,初犯已可被最高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10万港元。
「积金局除了会透过不同媒体作广泛宣传外,亦会与雇主团体合作,宣扬此新规定,希望雇主能够知悉有关改变及采取适当措施,以配合新的规定。如有需要,可安排职员向雇主讲解有关的修订。雇员亦应经常查阅强积金帐户,若怀疑自己的强积金权益被剥削,可以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投诉,让积金局尽快跟进。」
至於(修订)条例其他的修订,则主要涉及一些技术上的修订。
另外,政府今日亦将《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提交立法会审议。(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订明积金局可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主,就拖欠供款行为提出刑事检控及民事追讨外,并建议大幅増加条例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进一步提升强积金计划的监管。这些建议包括:
- 对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拖欠强积金供款雇主的最高刑罚,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使其与《雇佣条例》中有关拖欠工资的刑罚一致;
- 对没有将从雇员薪金中扣除的强积金供款支付予有关强积金计划的雇主加重刑罚,最高可罚款四十五万元及监禁四年;
- 雇主在雇员供款纪录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将列作罪行;以及
- 改善强积金受托人的控权人的核准机制。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今次条例修订及草案反映积金局持续改善强积金制度及其效率,并加强执法力度,让计划成员获得更好保障的承诺。积金局会继续完善强积金制度,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完/2008 年1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