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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與的士小巴團體合作提醒自僱人士參與強積金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與多個的士、小巴團體及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聯手舉辦宣傳活動,提醒自僱的職業司機登記成為強積金計劃下的自僱人士,並呼籲他們要準時供款及多關心自己強積金帳戶的情況。
強積金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積金局執行董事( 行政)姚紀中及多個的士、小巴團體,包括港九新界公共專線小巴聯合總商會、公共小型巴士商會及漢華公共小型巴士商會有限公司等,早前在灣仔、觀塘及旺角等地區舉行了連串宣傳活動,向職業司機派發積金局最新製作的月曆、紀念品及「自僱人士強積金權責指南」小冊子。
李啟明表示:「除了僱員外,自僱人士同樣需要為自己的退休作準備,參與強積金計劃可令他們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在強積金制度下,任何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間,並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不論是一位獨資經營者,或是生意合夥人,均屬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
而自僱人士與一般僱員不同,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自僱人士可以選擇以下申報有關入息的方式,包括以最近稅單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以個人入息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以書面聲明向受託人申報有關入息;或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港幣12,000元或每月港幣1,000元作為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未有準時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屬於犯法,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積金局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先生(左)及執行董事(行政)姚紀中先生(中)向小巴司機派發掛曆及宣傳單張,提醒自僱人士強積金的權責。
積金局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先生(左二)及執行董事(行政)姚紀中先生(右二)向的士司機派發積金局大福年曆,並呼籲自僱人士多關心自己的強積金帳戶。
完
2009年12月6日,星期日
強積金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積金局執行董事( 行政)姚紀中及多個的士、小巴團體,包括港九新界公共專線小巴聯合總商會、公共小型巴士商會及漢華公共小型巴士商會有限公司等,早前在灣仔、觀塘及旺角等地區舉行了連串宣傳活動,向職業司機派發積金局最新製作的月曆、紀念品及「自僱人士強積金權責指南」小冊子。
李啟明表示:「除了僱員外,自僱人士同樣需要為自己的退休作準備,參與強積金計劃可令他們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在強積金制度下,任何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間,並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不論是一位獨資經營者,或是生意合夥人,均屬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
而自僱人士與一般僱員不同,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自僱人士可以選擇以下申報有關入息的方式,包括以最近稅單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以個人入息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以書面聲明向受託人申報有關入息;或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港幣12,000元或每月港幣1,000元作為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未有準時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屬於犯法,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積金局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先生(左)及執行董事(行政)姚紀中先生(中)向小巴司機派發掛曆及宣傳單張,提醒自僱人士強積金的權責。
積金局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先生(左二)及執行董事(行政)姚紀中先生(右二)向的士司機派發積金局大福年曆,並呼籲自僱人士多關心自己的強積金帳戶。
完
2009年12月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