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新闻稿

积金局与的士小巴团体合作提醒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与多个的士、小巴团体及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联手举办宣传活动,提醒自雇的职业司机登记成为强积金计划下的自雇人士,并呼吁他们要准时供款及多关心自己强积金帐户的情况。

强积金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积金局执行董事( 行政)姚纪中及多个的士、小巴团体,包括港九新界公共专线小巴联合总商会、公共小型巴士商会及汉华公共小型巴士商会有限公司等,早前在湾仔、观塘及旺角等地区举行了连串宣传活动,向职业司机派发积金局最新制作的月历、纪念品及「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指南」小册子。

李启明表示:「除了雇员外,自雇人士同样需要为自己的退休作准备,参与强积金计划可令他们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在强积金制度下,任何年龄介乎18至65岁之间,并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不论是一位独资经营者,或是生意合夥人,均属强积金制度下的自雇人士。

而自雇人士与一般雇员不同,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自雇人士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有关入息的方式,包括以最近税单的应评税利润作为有关入息;以个人入息免税额作为有关入息;以书面声明向受托人申报有关入息;或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港币12,000元或每月港币1,000元作为供款。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属於犯法,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其後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积金局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先生(左)及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先生(中)向小巴司机派发挂历及宣传单张,提醒自雇人士强积金的权责。


积金局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先生(左二)及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先生(右二)向的士司机派发积金局大福年历,并呼吁自雇人士多关心自己的强积金帐户。




2009年12月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