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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譴責及暫時撤銷麥家齊的強積金中介人註冊20個月

積金局譴責及暫時撤銷麥家齊(麥)作為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為期20個月,日期由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1

積金局對麥採取的紀律行動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於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裁定,有關裁定確認積金局的結論,即麥在2018年1月至8月期間,邀請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參與或成為某個強積金計劃的成員時,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的操守要求2,包括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並須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他亦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指引》)3。麥的主要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在未經該計劃成員授權下,作出兩項有關強積金轉移(違規行為1);

(2) 冒充該計劃成員致電兩名強積金受託人,以獲得該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帳戶資料(違規行為2);及

(3) 未有迅速地執行該計劃成員的指示(違規行為3)。

委員會認為麥的違規行為十分嚴重並裁定應就違規行為1及違規行為2暫時撤銷麥的註冊20個月,及就違規行為3對麥作出公開譴責4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3年1月12日
 

註(於2023年3月3日增補):
有關委員會就“申請編號2022年第1號”作出的裁定,請參閱委員會網站

 

 

1.麥家齊(強積金註冊編1099552014724起是隸宏利人壽保險(際)有限公的附中介人*

2.《強積金條例》第34ZL(1)(a)(b)條。

3. 指引規定,強積金中介人必須:

(a)一切合及準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執行有關指示後通知有關客戶。註冊中介人如延遲或未能執行客戶的指示,須於合理時內通客戶III.17);

(b)遵守其主事中介人*就管控、程及操所訂定的規定III.20

* 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4. 委員會經考慮案件的事實及案件先例(當中包括違規行為3是因麥健忘而未有及時執行計劃成員的指示,雖然六個月屬重大的延誤,但並未對計劃成員造成嚴重的影響),更改了積金局就麥的三項違規行為而暫時撤銷麥的註冊期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