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新聞稿

積金局譴責及命令馬俊偉喪失註冊為強積金中介人20個月

積金局譴責強積金中介人馬俊偉(馬)1,及命令馬由2023年11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的20個月期間喪失註冊資格。

 

積金局發現馬於2019年11月份,曾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一名僱主參加一個強積金計劃。在過程中,馬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2的操守要求,包括中介人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並須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以及確保客戶的資產獲迅速妥善地入帳。他亦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3。馬主要的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沒有按僱主的指示,為其開立帳戶及協助六名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沒有在延遲或未能執行有關指示時,於合理時間內通知該僱主;
(2) 沒有把該僱主為其六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而簽發的兩張支票轉交強積金受託人;
(3) 沒有確保該僱主簽發的兩張支票的抬頭人為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
(4) 沒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該僱主及其僱員提供已簽署的強積金表格副本。

 

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該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馬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性和影響,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3年11月17日

 

1. 馬(強積金註冊編號129725)於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間是隸屬於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的附屬中介人。他於2020年11月24日起不再是附屬中介人。

2. 《強積金條例》第34ZL(1)(a)條、第34ZL(1)(b)條及第34ZL(1)(g)條。

3. 指引規定,強積金中介人須:

(a) 必須確保在由客戶簽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項,才要求客戶簽署表格。已填妥的表格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由客戶簡簽。如實際上不可能由客戶簡簽,則必須證明是由客戶作出指示更改。表格副本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交予客戶,另一副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表格的紀錄可以電子形式儲存,但必須讓前線監督易於取覽,以便進行監管及查察。

(b)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迅速及準確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執行有關指示後通知有關客戶。註冊中介人如延遲或未能執行客戶的指示,須於合理時間內通知客戶。

(c) 一般來說,註冊中介人不會處理客戶的資產。如客戶要求註冊中介人把支票轉交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中介人應迅速處理。

(d) 註冊中介人不可接受客戶以現金付款,而且必須確保所有收取的支票均為劃線支票,以及抬頭人只可填寫註冊計劃核准受託人或註冊計劃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