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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計劃成員因違反《強積金條例》被判處監禁
一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今天(4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1天,是首宗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被判需要服刑的個案。
涉案的被告於2007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成功取回款項。被告其後於2013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計劃成員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次。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去年3月,另一名計劃成員亦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3年。
積金局一直嚴厲執法,打擊這類違法行為,包括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此外,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基於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士的名單,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強積金的申索。積金局呼籲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完-
2014年4月24日
涉案的被告於2007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成功取回款項。被告其後於2013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計劃成員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次。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去年3月,另一名計劃成員亦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3年。
積金局一直嚴厲執法,打擊這類違法行為,包括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此外,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基於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士的名單,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強積金的申索。積金局呼籲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完-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