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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计划成员因违反《强积金条例》被判处监禁
一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向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今天(4月24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21天,是首宗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被判需要服刑的个案。
涉案的被告於2007年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一间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并成功取回款项。被告其後於2013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间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後,发现被告曾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讹称之前从没有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强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计划成员只能基於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一次。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及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亦不能再次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任何人士如向积金局或受托人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去年3月,另一名计划成员亦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判处监禁8个月,缓刑3年。
积金局一直严厉执法,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包括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就可疑个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离港。此外,积金局亦备存纪录册,载列所有曾基於永久离开香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人士的名单,以核实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强积金的申索。积金局呼吁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
-完-
2014年4月24日
涉案的被告於2007年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一间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并成功取回款项。被告其後於2013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间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後,发现被告曾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讹称之前从没有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强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计划成员只能基於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一次。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及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亦不能再次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任何人士如向积金局或受托人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去年3月,另一名计划成员亦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判处监禁8个月,缓刑3年。
积金局一直严厉执法,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包括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就可疑个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离港。此外,积金局亦备存纪录册,载列所有曾基於永久离开香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人士的名单,以核实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强积金的申索。积金局呼吁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
-完-
201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