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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

積金局回應2月3日橙新聞題為「改革強積金制度 還打工仔自主權」的文章

感謝你們一直以來對強積金的關注,就 貴機構於2月3日刊登由陳志華撰寫題為「改革強積金制度 還打工仔自主權」的文章,部份內容及論點反映了作者和其代表機構的片面意見。我們亦希望提供局方資訊及觀點,以便 貴機構讀者更全面認識有關議題。

 

首先,作者建議強積金制度「仿照投資移民制度改革,讓港人自行選擇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戶口,不需要由基金經理代為管理」,作者的理據是強積金所投資的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基金等,普遍都可以透過證券行進行買賣。我們必須指出強積金投資與其他投資項目,例如「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即文章所指的「投資移民」)或者個人投資的性質及目的完全不同,把這些性質及目的不相同的投資項目與強積金作比較,忽略了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計劃的設立原意。

 

強積金的設計是以長線的退休儲蓄為大前提,透過僱主和僱員的定期定額供款,由計劃成員選擇基金作投資,在「平均成本法」所發揮的效力之下建立退休儲備。為了達致成本效益,強積金基金透過匯集眾多計劃成員的小額的供款,將其投資於計劃成員所揀選的成分基金,使有關的資產組合規模,較個人購買的資產規模更大。計劃成員因而可享有更多投資選擇,同時可以分散投資,減低投資風險。

 

強積金制度有嚴謹的投資規定及限制,例如基金不可投資於風險太高的結構性產品及採用槓桿方式投資、強積金基金投資於同一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的總額受到一定限制等。有關適用於基金投資的規定及限制,旨在協助計劃成員分散投資,減少風險為目的。因此,把強積金與其他投資方式直接比較似乎並不恰當。

 

此外,我們亦不贊同文章内將市場上證券行的平均佣金與強積金的平均基金開支直接比較。事實上,強積金的收費包括了計劃行政費、投資管理費、保管人費及受託人費,反映強積金制度內各服務提供者的不同功能,而這些功能與證券行提供的功能並不相同。因此,強積金的平均基金開支不能夠與按每宗交易收取的經紀佣金相提並論。

 

事實上,營運強積金計劃需要執行多項法定工序,當中不少為強積金計劃獨有的工作,包括為僱員開設強積金帳戶、處理數十萬僱主每月為數百萬名計劃成員所作的供款、核對供款金額、根據僱員的投資指示處理供款及轉換基金、定期向規管機構呈交報告,以及審核和處理提取強積金申請等。受託人還需要委任和監督保管人和投資經理,妥善保管計劃的資產。相比零售基金,受託人要處理的投資金額一般較少且零碎,也增加了行政成本。當出現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時,受託人更要協助積金局為受影響僱員向僱主追討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費。此等行政工作對於保障計劃成員利益至為重要。

 

積金局理解並認同作者文章中表示對強積金收費關注,因此局方一直致力推動減費,並積極推出改革措施以優化強積金制度,包括提升基金收費透明度、提供比較價格工具,推出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的「僱員自選安排」及設收費上限的「預設投資策略」等。積金局現正全力推進的「積金易」平台項目亦是以推動再進一步減費為目標,在平台推出首兩年,我們預期計劃成員須支付的計劃行政費水平將平均降低三成,而平台運作十年內,累計節省高達$300億至$400億的行政成本,相當於期內原來行政費用的41%至55%。除了進一步降低強積金制度的行政成本外,推行 「積金易」平台預期將降低潛在受託人進入強積金市場的門檻,因為該平台可自動以電子方式處理很多現時由受託人執行的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程序,從而為進入市場減少成本障礙,激活市場,加強競爭,創造更大的減費空間。

 

我們特別關注作者在文章引用《基本法》有關保護香港私有財產權的兩條條文,反問「為何要強制港人的『棺材本』」,強制由強積金基金經理控制﹖」。由於作者提出涉及本局按《基本法》履行職務的質疑,我必須嚴正指出強積金制度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設立的一個強制性、由私人管理及具足額資金的退休金制度,正正體現《基本法》依法保障市民財產的精神和原則。作者對《基本法》的片面解讀或會令讀者對強積金制度心生疑惑,我們有必要澄清。

 

有關條例為強積金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令計劃成員的權益得以受到保障,例如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受託人均須先獲積金局核准,而強積金受託人委任的投資經理及其他服務提供者亦須遵守所有強積金規定、標準和指引。此外,強積金下每位計劃成員最後累積的強積金與自己的供款額及投資回報掛鈎,這個儲蓄成果是屬於自己的。再者,強積金制度提供不同市場及資產類別的基金,計劃成員可以按照不同人生階段、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合適、心儀的基金進行投資,所以作者所講的由強積金基金經理控制的情況與事實相距甚遠。

 

此外,作者又建議參考內地及新加坡的制度,以優化強積金制度,容許市民用於置業、支付醫療費用等。我們重申強積金設立的目的,是讓在職人士透過長期及有紀律性的定期投資儲蓄累積財富,作未來基本退休保障之用。任何鼓吹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建議,必然會削弱強積金的退休儲備功能。其實不同的退休保障制度均有其社會經濟獨特性,運行模式和技術細節都各有不同,本港強積金的供款比率較低,僱主僱員合共最高供款率只是10%,新加坡的總供款率則可達37%,而且與新加坡不同,並沒有在不能用作其他用途的退休儲蓄戶口以外,另設為置業等用途供款的專項帳戶。若香港容許計劃成員提取現行強積金作其他用途,將大大削弱計劃成員退休後可得的保障。

 

何富豪
積金局對外事務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