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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回应2月3日橙新闻题为「改革强积金制度 还打工仔自主权」的文章
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强积金的关注,就 贵机构於2月3日刊登由陈志华撰写题为「改革强积金制度 还打工仔自主权」的文章,部份内容及论点反映了作者和其代表机构的片面意见。我们亦希望提供局方资讯及观点,以便 贵机构读者更全面认识有关议题。
首先,作者建议强积金制度「仿照投资移民制度改革,让港人自行选择管理自己的强积金户口,不需要由基金经理代为管理」,作者的理据是强积金所投资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基金等,普遍都可以透过证券行进行买卖。我们必须指出强积金投资与其他投资项目,例如「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即文章所指的「投资移民」)或者个人投资的性质及目的完全不同,把这些性质及目的不相同的投资项目与强积金作比较,忽略了强积金作为退休保障计划的设立原意。
强积金的设计是以长线的退休储蓄为大前提,透过雇主和雇员的定期定额供款,由计划成员选择基金作投资,在「平均成本法」所发挥的效力之下建立退休储备。为了达致成本效益,强积金基金透过汇集众多计划成员的小额的供款,将其投资於计划成员所拣选的成分基金,使有关的资产组合规模,较个人购买的资产规模更大。计划成员因而可享有更多投资选择,同时可以分散投资,减低投资风险。
强积金制度有严谨的投资规定及限制,例如基金不可投资於风险太高的结构性产品及采用杠杆方式投资、强积金基金投资於同一个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的总额受到一定限制等。有关适用於基金投资的规定及限制,旨在协助计划成员分散投资,减少风险为目的。因此,把强积金与其他投资方式直接比较似乎并不恰当。
此外,我们亦不赞同文章内将市场上证券行的平均佣金与强积金的平均基金开支直接比较。事实上,强积金的收费包括了计划行政费、投资管理费、保管人费及受托人费,反映强积金制度内各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功能,而这些功能与证券行提供的功能并不相同。因此,强积金的平均基金开支不能够与按每宗交易收取的经纪佣金相提并论。
事实上,营运强积金计划需要执行多项法定工序,当中不少为强积金计划独有的工作,包括为雇员开设强积金帐户、处理数十万雇主每月为数百万名计划成员所作的供款、核对供款金额、根据雇员的投资指示处理供款及转换基金、定期向规管机构呈交报告,以及审核和处理提取强积金申请等。受托人还需要委任和监督保管人和投资经理,妥善保管计划的资产。相比零售基金,受托人要处理的投资金额一般较少且零碎,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当出现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时,受托人更要协助积金局为受影响雇员向雇主追讨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费。此等行政工作对於保障计划成员利益至为重要。
积金局理解并认同作者文章中表示对强积金收费关注,因此局方一直致力推动减费,并积极推出改革措施以优化强积金制度,包括提升基金收费透明度、提供比较价格工具,推出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的「雇员自选安排」及设收费上限的「预设投资策略」等。积金局现正全力推进的「积金易」平台项目亦是以推动再进一步减费为目标,在平台推出首两年,我们预期计划成员须支付的计划行政费水平将平均降低三成,而平台运作十年内,累计节省高达$300亿至$400亿的行政成本,相当於期内原来行政费用的41%至55%。除了进一步降低强积金制度的行政成本外,推行 「积金易」平台预期将降低潜在受托人进入强积金市场的门槛,因为该平台可自动以电子方式处理很多现时由受托人执行的强积金计划行政工作程序,从而为进入市场减少成本障碍,激活市场,加强竞争,创造更大的减费空间。
我们特别关注作者在文章引用《基本法》有关保护香港私有财产权的两条条文,反问「为何要强制港人的『棺材本』」,强制由强积金基金经理控制﹖」。由於作者提出涉及本局按《基本法》履行职务的质疑,我必须严正指出强积金制度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 章)设立的一个强制性、由私人管理及具足额资金的退休金制度,正正体现《基本法》依法保障市民财产的精神和原则。作者对《基本法》的片面解读或会令读者对强积金制度心生疑惑,我们有必要澄清。
有关条例为强积金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令计划成员的权益得以受到保障,例如法例规定所有强积金受托人均须先获积金局核准,而强积金受托人委任的投资经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亦须遵守所有强积金规定、标准和指引。此外,强积金下每位计划成员最後累积的强积金与自己的供款额及投资回报挂鈎,这个储蓄成果是属於自己的。再者,强积金制度提供不同市场及资产类别的基金,计划成员可以按照不同人生阶段、投资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心仪的基金进行投资,所以作者所讲的由强积金基金经理控制的情况与事实相距甚远。
此外,作者又建议参考内地及新加坡的制度,以优化强积金制度,容许市民用於置业、支付医疗费用等。我们重申强积金设立的目的,是让在职人士透过长期及有纪律性的定期投资储蓄累积财富,作未来基本退休保障之用。任何鼓吹提早提取强积金的建议,必然会削弱强积金的退休储备功能。其实不同的退休保障制度均有其社会经济独特性,运行模式和技术细节都各有不同,本港强积金的供款比率较低,雇主雇员合共最高供款率只是10%,新加坡的总供款率则可达37%,而且与新加坡不同,并没有在不能用作其他用途的退休储蓄户口以外,另设为置业等用途供款的专项帐户。若香港容许计划成员提取现行强积金作其他用途,将大大削弱计划成员退休後可得的保障。
何富豪
积金局对外事务部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