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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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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了便利香港居民在內地發展,保障香港居民在內地的社會保險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療保障局於2019年11月29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暫行辦法》,在內地就業的香港居民(包括僱員和自僱人士)可按相關規定,參加內地社會保險,並在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同時,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香港居民,持有強積金報表作為證明文件,可申請豁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為進一步便利到廣東省工作的香港居民,積金局與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廣東省社保局)現已達成共識,容許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選擇以更簡便快捷的「告知承諾制」方式在當地申請有關豁免。計劃成員只需要向廣東省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交承諾和披露同意書,而無須另行提交強積金證明文件,申請便會獲得處理。廣東省社保局會另行根據申請人的申報和披露同意,與積金局確認申請人是否已參加強積金計劃。

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須知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應按照當地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就業所在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及生育)並繳交社會保險費。但如果該香港居民是強積金計劃成員,可選擇申請豁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辦理的具體行政手續,可以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的適用範圍

適用之香港居民 內地社會保險險種 強制性 自願性
內地僱主(即用人單位)依法聘用的就業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在內地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者

在內地靈活就業並已辦理居住證者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居民,若符合可領取待遇的條件(包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滿足特定累計繳費年期兩方面條件),便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組成。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期不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也可以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一次過提取個人帳戶內的款額。香港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手續及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

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所須辦理的具體行政手續,可以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申請豁免參加社會保險須知

《暫行辦法》規定如香港居民在原籍城市已參加及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並持相關授權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便可申請豁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合資格的香港居民可提供相關強積金報表作為證明文件。

為進一步便利到廣東省工作的香港居民,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選擇簽署承諾和披露同意書而無須提交強積金證明文件,在當地申請有關豁免。收到有關申請後,廣東省社保局會另行根據申請人的申報和披露同意,與積金局確認申請人是否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相關安排僅適用於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香港居民。

申請豁免的手續需透過僱主(即用人單位)辦理。如香港居民獲得豁免,有關僱主亦同樣獲得豁免,毋須為該僱員繳納基本養老及失業保險。豁免適用於同一僱主的整個僱用期。

香港居民在內地申請豁免社會保險的具體行政手續,需視乎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安排。有關詳情,可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常見問題
  1.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是否需要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應按照當地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就業所在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及生育)並繳交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基本可分為以下三種:

    1.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與內地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應參加內地機構所在地的社會保險。但如果該香港居民是強積金計劃成員,可選擇申請豁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2. 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其僱員繳納社會保險;以及
    3. 香港居民如派駐到內地任職,並沒有直接與內地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

    由於內地各地區對政策的具體執行方式不盡相同,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需了解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詳細情況,並且不時留意有關法規的最新公布,以確保符合政策要求。

  2. 內地僱主聘用的香港居民應怎樣參加內地基本養老保險和繳費?

    內地僱主聘用的香港居民應由內地僱主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由內地僱主代扣代繳。

    如果該香港居民是強積金計劃成員,也可選擇透過僱主申請豁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3. 屬於自僱人士的香港居民應怎樣參加內地基本養老保險和繳費?

    屬於自僱人士的香港居民應由香港居民本人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

  4. 如香港居民在香港已有強積金計劃,是否可獲豁免參加內地基本養老保險?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香港居民如在原籍城市已參加及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並持有相關授權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即強積金報表),便可申請豁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但該豁免不適用於其餘類型的社會保險。

    如香港居民是強積金計劃成員,便可提供強積金報表,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豁免申請。

    為進一步便利到廣東省工作的香港居民,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選擇簽署承諾和披露同意書而無須提交強積金證明文件,在當地申請有關豁免。收到有關申請後,廣東省社保局會另行根據申請人的申報和披露同意,與積金局確認申請人是否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相關安排僅適用於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香港居民。

    申請豁免的手續是需要透過僱主(即用人單位)辦理。如香港居民成功獲得豁免,有關僱主亦同樣獲得豁免,毋須為該僱員繳納基本養老及失業保險。

    具體申請方法可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查詢。

  5. 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如何透過「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豁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選擇簽署承諾和披露同意書而無須提交強積金證明文件,在當地申請有關豁免。

    具體申請方法(包括相關承諾和披露同意書的表格)可以向廣東省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查詢,聯絡方法請參考下列網頁。

    廣東省社保經辦機構辦公地址總匯表
    https://hrss.gd.gov.cn/attachment/0/407/407104/3122287.pdf

    廣東省各地市社保查詢
    https://m12333.cn/query/guangdong.aspx
     
  6. 豁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否有時限?

    豁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以每份工作(僱主)為單位,若有關人士轉換僱主並希望繼續豁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新的僱主便要替僱員重新申請豁免。

  7. 香港居民在內地已參加養老保險,其後離開內地,在內地的養老保險該如何處理?

    在內地已參加養老保險的香港居民,離開內地時可選擇保留當地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以便日後如再次到內地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時,可以繼續累計繳費年期。此外,亦可選擇申請終止養老保 險關係,並一次過提取個人帳戶內的款額。具體行政手續,可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查詢。

  8. 香港居民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有什麼待遇和保障?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居民,若符合可領取待遇的條件(包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滿足特定累計繳費年期兩方面條件),便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

    養老保險待遇,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原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9. 如欲在內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須符合甚麼條件?

    按照內地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特定累計繳費年期,便可申領基本養老保險金。詳情可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查詢。

  10. 香港居民在內地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期不足時,應怎麼辦?

    按照內地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居民,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期不足,可延長繳費或者補繳。如果不想再繳費,也可一次過提取個人帳戶內的款額。詳情可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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