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強制性供款

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一經受託人存入僱員的帳戶,即全數及立刻歸屬於僱員。強制性供款的投資回報,亦會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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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計算方法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自僱人士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供款額為收入的5%,並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

供款日


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在供款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供款的有關入息水平
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每月$7,100(或每年$85,200)及每月$30,000(或每年$360,000)。
有關入息
強制性供款
低於每月$7,100
(或每年$85,200)
無須供款
每月$7,100至$30,000
(或每年$85,200至$360,000)
有關入息 x 5%
高於每月$30,000
(或每年$360,000)
每月$1,500 (或每年$18,000)
有關入息
自僱人士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確定自己的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上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條例》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
  • 向受託人作出入息聲明;或 
  • 以每年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為有關入息。
 

如業務虧損


自僱人士可向受託人作出書面陳述,聲明其業務蒙受淨虧損,並停止支付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回到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止。

申報日期


自僱人士必須在每一個財政期終結前至少30日,向受託人報告下一財政期的有關入息。
供款日
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作出強制性供款。

按月供款

自僱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受託人,並在申請表格中指定每月的供款日。
如自僱人士把供款日定為每個月的最後一日,供款期將是從每個月的首日至最後一日;如自僱人士把供款日定為每個月的第20日,供款期將會是從每個月的第21日至下個月的第20日。

按年供款

供款日是強積金計劃財政年度的最後一日,並須在財政年度結束當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由於個別強積金計劃的財政年度或會不同,自僱人士在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時,應通知有關受託人所選擇的供款周期。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將順延至該日之後的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供款紀錄
強積金受託人須在每個財政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自僱人士提供一份周年權益報表

周年權益報表內容

周年權益報表須包括:自僱人士在該年度所支付的供款總額、該年度開始及終結時的強積金價值,以及帳戶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