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强制性供款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一经受托人存入雇员的帐户,即全数及立刻归属於雇员。强制性供款的投资回报,亦会全数及即时归属於该雇员。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供款计算方法
受强积金制度涵盖的自雇人士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供款额为收入的5%,并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

供款日


自雇人士可选择按月或按年在供款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供款的有关入息水平
现时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每月$7,100(或每年$85,200)及每月$30,000(或每年$360,000)。
有关入息
强制性供款
低於每月$7,100
(或每年$85,200)
无须供款
每月$7,100至$30,000
(或每年$85,200至$360,000)
有关入息 x 5%
高於每月$30,000
(或每年$360,000)
每月$1,500 (或每年$18,000)
有关入息
自雇人士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确定自己的有关入息:
  • 参考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通知书上的「应评税利润」,作为有关入息;
  • 参考《税务条例》第28条所界定的基本免税额,作为有关入息;
  • 向受托人作出入息声明;或 
  • 以每年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作为有关入息。
 

如业务亏损


自雇人士可向受托人作出书面陈述,声明其业务蒙受净亏损,并停止支付强制性供款,直至有关入息回到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止。

申报日期


自雇人士必须在每一个财政期终结前至少30日,向受托人报告下一财政期的有关入息。
供款日
自雇人士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作出强制性供款。

按月供款

自雇人士须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在申请表格中指定每月的供款日。
如自雇人士把供款日定为每个月的最後一日,供款期将是从每个月的首日至最後一日;如自雇人士把供款日定为每个月的第20日,供款期将会是从每个月的第21日至下个月的第20日。

按年供款

供款日是强积金计划财政年度的最後一日,并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当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由於个别强积金计划的财政年度或会不同,自雇人士在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时,应通知有关受托人所选择的供款周期。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或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则供款日将顺延至该日之後的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或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供款纪录
强积金受托人须在每个财政期终结後三个月内,向自雇人士提供一份周年权益报表

周年权益报表内容

周年权益报表须包括:自雇人士在该年度所支付的供款总额、该年度开始及终结时的强积金价值,以及帐户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