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

計劃特點

僱主須在供款到期日或之前為計劃成員供款,細則(包括供款率及供款到期日)由僱主釐定。

供款


供款可由僱主單方面作出,或由僱主及計劃成員共同作出,視乎計劃條款及(如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精算師證明書所載的建議而定(如有)。

釐定供款到期日(只適用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如有關計劃已指明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該筆供款的到期日是該指明的日期。

 

如有關計劃沒有指明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每段期間支付的供款的到期日:

 

  1. 是由僱主向指定人士送交的聲明中,所指明的在該段期間(即根據計劃的供款規定,僱主須支付的供款所涵蓋的每段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的一日;或
  2. 在未有如此指明的情況下,是該段期間之後的第10日。

徵收供款附加費及追討欠款(只適用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如僱主沒有在供款到期日之前繳交供款,積金局會發出以下付款通知書,而所收回的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須分配予各受影響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