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不可向公眾人士推銷職業退休計劃

積金局提醒公眾人士,《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不可以作為投資工具,供並非屬職業退休計劃有關僱主的僱員的人士參加。

公眾人士(本地或海外)應注意以下事項:

 

  •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為其僱員提供利益而自願成立的退休計劃。
  • 職業退休計劃必須以僱傭關係為基礎及所有計劃成員必須是*合資格的人。
  • 任何人士或公司均不可向公眾人士推銷職業退休計劃作投資用途,亦不可邀請公眾人士參加該等計劃。
  • 你可以透過連結在積金局備存的職業退休計劃紀錄冊搜尋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料(包括僱主名稱)

如有任何人士邀請你參加或投資某職業退休計劃,而該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並非你的僱主,你應拒絕邀請,並在適當情況下透過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或電郵(mpfa@mpfa.org.hk)向我們匯報有關事件。如有疑問,請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另外,《2020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20年6月26日刊憲後隨即生效。旨在確保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條例》)規管的退休計劃,均建基於真正僱傭關係,防止被不當使用,並列出規定有助提升計劃的管治水平。

《修訂條例》已提升職業退休計劃處處長,即積金局的巡查和調查權力,積金局會運用新《修訂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就任何違規事宜採取行動。

註:合資格的人的涵義(修訂條例第2A條)

  1. 就職業退休計劃而言,合資格的人為憑藉以下僱傭關係或協議而在該計劃下享有或預期享有利益的個人 —
    • 該人與該計劃的有關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不論是以前的或現在的);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協議(轉移協議)—
      1. 該協議由下述兩人所訂立 —
        • 該計劃的有關僱主;及
        • 該人曾是成員的另一職業退休計劃(原來計劃)的有關僱主,
          不論該人是否該協議的一方;及
      2. 該協議因上述兩名僱主之間真誠進行的公司合併、重組、聯營或其他相類性質業務交易而訂立。
  2. 然而,如擬使某名個人因憑藉轉移協議所享有利益而成為合資格的人,則該人須是憑藉其就原來計劃而言屬第(I)或(III)款所描述的人,而成為原來計劃的成員。
  3. 合資格的人亦為在已去世的第(I)款描述的人的遺產中有權益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