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退休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

不可向公众人士推销职业退休计划

积金局提醒公众人士,《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下的职业退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不可以作为投资工具,供并非属职业退休计划有关雇主的雇员的人士参加。

公众人士(本地或海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 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为其雇员提供利益而自愿成立的退休计划。
  • 职业退休计划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基础及所有计划成员必须是*合资格的人。
  • 任何人士或公司均不可向公众人士推销职业退休计划作投资用途,亦不可邀请公众人士参加该等计划。
  • 你可以透过连结在积金局备存的职业退休计划纪录册搜寻职业退休计划的资料(包括雇主名称)

如有任何人士邀请你参加或投资某职业退休计划,而该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并非你的雇主,你应拒绝邀请,并在适当情况下透过积金局热线(2918 0102)或电邮(mpfa@mpfa.org.hk)向我们汇报有关事件。如有疑问,请徵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另外,《2020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於2020年6月26日刊宪後随即生效。旨在确保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条例》)规管的退休计划,均建基於真正雇佣关系,防止被不当使用,并列出规定有助提升计划的管治水平。

《修订条例》已提升职业退休计划处处长,即积金局的巡查和调查权力,积金局会运用新《修订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就任何违规事宜采取行动。

注:合资格的人的涵义(修订条例第2A条)

  1. 就职业退休计划而言,合资格的人为凭藉以下雇佣关系或协议而在该计划下享有或预期享有利益的个人 —
    • 该人与该计划的有关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论是以前的或现在的);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协议(转移协议)—
      1. 该协议由下述两人所订立 —
        • 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及
        • 该人曾是成员的另一职业退休计划(原来计划)的有关雇主,
          不论该人是否该协议的一方;及
      2. 该协议因上述两名雇主之间真诚进行的公司合并、重组、联营或其他相类性质业务交易而订立。
  2. 然而,如拟使某名个人因凭藉转移协议所享有利益而成为合资格的人,则该人须是凭藉其就原来计划而言属第(I)或(III)款所描述的人,而成为原来计划的成员。
  3. 合资格的人亦为在已去世的第(I)款描述的人的遗产中有权益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