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強積金中介人

根據《強積金條例》,積金局與三個前線監督,分別為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專員(金管局)合力進行有關規管工作。積金局是唯一有權決定對強積金中介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的主管當局。

強積金中介人及受規管活動

強積金中介人可分為主事及附屬兩類:

 

  • 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商業實體
  • 附屬中介人是隸屬於主事中介人以代表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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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求

 

根據《強積金條例》發出的《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為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為註冊計劃提供意見的受規管人員,提供有關基本操守的指引。


尤其是,該指引就受規管人員在某些情況下是否符合《強積金條例》第34ZL及34ZM條列明的作業要求提供指引,以施行《強積金條例》第34ZW條。

積金局亦會以通函方式向強積金中介人發出指示。請按此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