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

强积金中介人

根据《强积金条例》,积金局与三个前线监督,分别为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金融管理专员(金管局)合力进行有关规管工作。积金局是唯一有权决定对强积金中介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的主管当局。

强积金中介人及受规管活动

强积金中介人可分为主事及附属两类:

 

  • 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商业实体
  • 附属中介人是隶属於主事中介人以代表其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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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根据《强积金条例》发出的《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为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为注册计划提供意见的受规管人员,提供有关基本操守的指引。


尤其是,该指引就受规管人员在某些情况下是否符合《强积金条例》第34ZL及34ZM条列明的作业要求提供指引,以施行《强积金条例》第34ZW条。

积金局亦会以通函方式向强积金中介人发出指示。请按此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