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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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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一般僱員」?
一般僱員是指年滿18歲至64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人士。除非該等僱員在強積金制度下屬獲豁免人士,否則僱主必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2. 如我在香港獲香港公司聘用,但僱主暫時派我往內地工作,我是否受強積金制度保障?
如你是獲香港公司聘用的香港居民,不論被派往哪裏工作,僱主亦必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3. 我於公司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工時少於18小時,我是否受強積金制度保障?

如果你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不論工作日數及多少,僱主必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4. 我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董事,我是否受強積金制度保障?
如果你是執行董事,需處理公司日常運作並收取薪酬(例如董事袍金),該公司便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但若果你是非執行董事,無需處理公司日常運作,則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
5. 如我同時身兼多職,是否每名僱主都要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是,不論你同時有多少份工作,只要你於該份工作中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該僱主便須在你受僱的首60日內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按你該份工作的有關入息作出供款。供款以每份工作計算,你和僱主每月的供款上限均為每月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5%。
6. 我受聘於香港公司並持有工作簽證在香港工作,我是否受強積金制度保障?
如你是一個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或你的工作簽證只准許你於香港逗留13個月或以下,便可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如工作簽證延長至13個月以上,則由第13個月完結後的第一天開始不獲豁免,僱主須於60日內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登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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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否自己選擇強積金計劃,然後要求僱主安排我參加該計劃?
你可向僱主提出你的想法,但最終選擇哪個計劃,會由僱主決定。
2. 我剛剛入職,僱主會如何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須在你受僱60日內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會向你提供強積金計劃的登記表格,你須提供以下資料,簽署並交回表格,讓僱主替你開立帳戶。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聯絡資料(地址及電話號碼);
  • 基金選擇(如有);及
  •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你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
3. 為何我在開立強積金帳戶時,須申報我是否於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

根據「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要求,所有新開立強積金帳戶的持有人,須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如未有作出自我證明,受託人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

 

有關「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詳情,請瀏覽香港信託人公會稅務局的網頁。

4. 怎樣確認僱主有否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當成為計劃成員後,受託人會向你發出參與通知。該通知將列明計劃名稱、計劃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你的姓名,以及發出該通知的日期。此外,受託人亦會發出概述有關計劃的文件,包括:

     

  • 計劃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 計劃的基金詳情;及
  • 供計劃成員查詢的聯絡方法。

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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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袍金是否屬於有關入息?

假如該名董事需要處理公司的日常運作(例如執行董事),並如僱員般收取薪酬,董事袍金便屬於有關入息。

 

至於不參與公司日常運作或管理的董事,只是持有公司董事的職銜,並不是公司僱員,其董事袍金是他擔任公司董事的酬金,因此不屬於有關入息。

2. 我在離職後收到的花紅是否有關入息的一部分?如果是,我該如何就該筆花紅作出供款?
以金錢形式支付的花紅,屬有關入息一部分。如在離職後才收到到期支付給你的花紅,僱主應把該筆花紅計入支付花紅時的供款期的有關入息,並根據最高及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計算供款。
3. 我的供款款額可否超過強制性供款的水平?

可以,此額外作出的供款稱為「自願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及其提取條件不受法例管限,而是受個別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規限。

 

此外,你更可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直接作出供款,無須經由僱主轉交予受託人。該供款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享有稅務扣減優惠。計劃成員在年滿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特定情況下方可提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4. 如果我因不當、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遭解僱,僱主是否可以扣起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不可以,除非是用以抵銷已向你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否則僱主無權扣起強積金。不過,由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會否被沒收,則視乎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整合帳戶/轉移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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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工時,我應該怎樣處理強積金?

你可以選擇:

    1.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新僱主參加的計劃的供款帳戶;或
    2.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任何計劃(包括保留在舊公司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你須填妥「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MPF(S)-P(M)) ,然後把表格交給新受託人處理。如果你選擇把強積金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你亦可以把表格交給新僱主辦理。

 

你亦可向受託人索取申請表格。

 
2. 如我在離職後沒有理會我上一份工作的強積金帳戶,帳戶會有變化嗎?
如受託人收到僱主發出的離職通知後三個月內未有收到你的轉移指示,你的強積金會自動由供款帳戶轉至同一計劃下的個人帳戶,繼續投資於你在供款帳戶所選的基金,其後你可因應需要更改基金選擇。
3. 如我有太多強積金個人帳戶,應否把帳戶整合?
為方便管理,可考慮整合個人帳戶。在決定整合帳戶前,應考慮你擬選擇的受託人、強積金計劃及基金是否切合你的個人需要。此外,你亦須注意整合帳戶需要贖回及重新購入基金單位。
4. 如何整合個人帳戶?
無論你持有多少個個人帳戶,只須填寫一份專為整合帳戶而設的「計劃成員整合個人帳戶申請表」(MPF(S)-P(C)) ,交給你所選定的受託人便可。
5. 如我忘記自己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可怎樣做?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可於「個人帳戶電子查詢」網站或MPFA ePA流動應用程式申請成為服務用戶,以查詢個人帳戶紀錄。詳情請瀏覽「個人帳戶電子查詢」 網頁。

 

你亦可透過郵寄或傳真等其他方式作出查詢。

 

有關查詢途徑及下載表格,請瀏覽「查詢個人帳戶資料」 網頁。

6. 轉移強積金有沒有收費?
由於轉移強積金需要贖回及重新購入基金單位,因此可能會有買賣差價。除此之外,受託人一般不可以就轉移強積金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
7. 我怎樣知道我的強積金已妥為轉移?
原有計劃的受託人必須在收到新受託人關於你的轉移強積金通知後30日內完成轉移程序,然後向你發出轉移結算書。新受託人亦會向你發出書面通知,確認收到轉移過來的款額。
8. 如我的前僱主拖欠供款,我能轉移強積金嗎?
可以。原受託人如在轉移強積金後收到你前僱主所補回的供款,須確保於30日內把款項轉移至你的強積金帳戶。

提取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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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已年滿65歲,怎樣提取強積金?

你只須向計劃受託人出示香港身份證,並遞交已填妥的「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MPF(S)-W(R)) ,便可申請提取強積金。

 

你可以一筆過或分期方式提取強積金。一般情況下,受託人須在收到所需文件後的30日內向你發放強積金。

 

你亦可向你的受託人索取表格。

2. 我的身份證上只載有出生年份,而沒有出生月份及日期,我何時才會被界定為年滿65歲?

若你的身份證上只列出你的出生年份而沒有月份及日子,你可向受託人提交以下其中一項文件,以釐訂你年滿65歲的日期:

     

  • 顯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的旅遊證件副本,例如護照、回鄉證等;或
  • 有關你的出生日期的法定聲明;或
  • 你的身份證副本並圈出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即以你的身份證上的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作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

 

如你沒有向受託人提交以上任何一項文件,受託人會把該年份的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 )作為你的出生日期。

3. 如我需要金錢應急,可否提取強積金?

計劃成員如未滿65歲,不得提取強積金。只有在下列的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才可提前提取強積金:

     

  •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不超過$5,000;或
  • 死亡。

 

如欲獲得更多資料,請瀏覽「提取強積金」 網頁。

 
4. 如我在62歲提早退休並已取回強積金,我可否再次工作?
年齡介乎60歲至64歲並已退休的計劃成員如欲提取強積金,必須聲明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如該人士之後再次工作並符合「一般僱員」或「臨時僱員」的定義,其僱主仍須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5. 我已基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如果我找到一份性質不同的工作,可否再次工作?
可以。
6. 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

可以。只要你年滿18歲至64歲,並非獲豁免人士,以及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你的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假如計劃成員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0萬及監禁兩年。

7. 我可以從哪裏獲得符合「罹患末期疾病」定義的疾病清單?
「罹患末期疾病」並沒有指定的疾病清單。如醫生認為計劃成員因為患病,而令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便可為成員簽發醫學證明書,以便成員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8. 我以「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後仍繼續在職,受託人會否主動把僱主之後為我作出的供款自動支付給我?

不會。假如計劃成員提出申請後仍然在職,僱主會繼續把每個糧期的供款存入成員現職的供款帳戶內,成員如欲提早提取這些供款,隨後必須再次向受託人申請。

9. 在我以「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後,假如我實際壽命較預期長,我是否須要重新開戶及把已提取的強積金退回該帳戶?

不需要。

10.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跟「罹患末期疾病」主要的分別是什麼?

計劃成員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時,他必須已經不再從事某種類工作,而該種類工作是計劃成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最後一份工作所屬的種類,並獲醫生為此簽發醫學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工種。

 

至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是指醫生認為計劃成員因為患病,而令他的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並獲醫生為此簽發醫學證明書。計劃成員以此理由申請提取時,他仍可繼續受僱或自僱。

11. 如何提取已故計劃成員的強積金?

已故計劃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已故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遺產代理人須向每一名受託人提交以下申索表格及文件:

 

有關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的申請手續,可聯絡遺產承辦處 (電話:2840 1683)。

12. 我於早年已年滿65歲,現欲取回強積金,但我因為早前搬家而沒有收到強積金信件,可怎樣做?

如你年滿65歲但未有向受託人申請提取強積金,而受託人透過各種途徑仍無法與你取得聯絡,你的強積金有可能被界定為「無人申索的權益」。積金局備存無人申索權益紀錄冊,供市民免費查閱。

 

有關查詢途徑及下載表格,請瀏覽「查詢無人申索的權益資料」網頁。

 

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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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如何知道我的強積金帳戶內有多少強積金?

受託人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你提供周年權益報表。該報表列明:

 

僱主為僱員在該年度所支付的供款總額;
該年度開始及終結時的強積金價值;及
帳戶盈虧。

受託人一般會提供不同的途徑,例如網頁、熱線、自動櫃員機及顧客服務中心等,讓成員查閱帳戶資料。

 

受託人聯絡資料

2. 除周年權益報表外,我每年會從計劃受託人收到甚麼文件?
除周年權益報表外,你會收到基金便覽。基金便覽必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發出最少兩份,並須概述各項主要資訊,包括相關基金的詳細資料及信息。

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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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強積金對沖機制即是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安排。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2. 僱主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是僱主過往為僱員供款的實際供款額,還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
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即在投資後所累積的款額)。
3. 如果我遭僱主遣散,僱主向我支付遣散費後可否提取我強積金帳戶的所有強積金以作抵銷?

不可以。僱主只可從你的強積金帳戶中提取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此外,僱主可提取的金額最多相等於遣散費的款額。

 

上述亦適用於長期服務金的抵銷安排。

4. 如僱主供款部分在抵銷後仍有餘款,該餘款會被如何處理?
如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餘款將歸僱員所有,並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繼續滾存。
5.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銷已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包括由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6. 如僱主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多於《僱傭條例》的要求,僱主多付的款額是否亦可以強積金抵銷?

不可以。僱主可抵銷的金額最多相等於《僱傭條例》下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多付的款額不可以強積金抵銷。

7. 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70,000,而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為$62,000,僱主可否只向他支付差額$8,000;或是應先向僱員支付全數$70,000的遣散費,然後再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上述兩個方法均符合法例要求。如僱主先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後向受託人申請抵銷,受託人會要求僱主提供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證明文件。

 

如僱主未有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可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發放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受託人會要求僱員提供文件,證明他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僱主未有向他發放該筆款項。有關的申請手續及所需的證明文件,可向所屬受託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