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訊中心
常見問題
涵蓋範圍
如果你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不論工作日數及時數多少,僱主都必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登記安排
僱主須在你受僱60日內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會向你提供強積金計劃的登記表格,你須提供以下資料,簽署並交回表格,讓僱主替你開立帳戶。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聯絡資料(地址及電話號碼);
- 基金選擇(如有);及
-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你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
當成為計劃成員後,受託人會向你發出參與通知。該通知將列明計劃名稱、計劃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你的姓名,以及發出該通知的日期。此外,受託人亦會發出概述有關計劃的文件,包括:
- 計劃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 計劃的基金詳情;及
- 供計劃成員查詢的聯絡方法。
供款
假如該名董事需要處理公司的日常運作(例如執行董事),並如僱員般收取薪酬,董事袍金便屬於有關入息。
至於不參與公司日常運作或管理的董事,只是持有公司董事的職銜,並不是公司僱員,其董事袍金是他擔任公司董事的酬金,因此不屬於有關入息。
可以,此額外作出的供款稱為「自願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及其提取條件不受法例管限,而是受個別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規限。
此外,你更可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直接作出供款,無須經由僱主轉交予受託人。該供款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享有稅務扣減優惠。計劃成員在年滿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特定情況下方可提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整合帳戶/轉移強積金
你可以選擇:
1.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新僱主參加的計劃的供款帳戶;或
2.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任何計劃(包括保留在舊公司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你須填妥「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MPF(S)-P(M)) ,然後把表格交給新受託人處理。如果你選擇把強積金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你亦可以把表格交給新僱主辦理。
你亦可向受託人索取申請表格。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可於「個人帳戶電子查詢」網站或MPFA ePA流動應用程式申請成為服務用戶,以查詢個人帳戶紀錄。詳情請瀏覽「個人帳戶電子查詢」 網頁。
你亦可透過郵寄或傳真等其他方式作出查詢。
有關查詢途徑及下載表格,請瀏覽「查詢個人帳戶資料」 網頁。
提取強積金
你只須向計劃受託人出示香港身份證,並遞交已填妥的「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MPF(S)-W(R)) ,便可申請提取強積金。
你可以一筆過或分期方式提取強積金。一般情況下,受託人須在收到所需文件後的30日內向你發放強積金。
你亦可向你的受託人索取表格。
若你的身份證上只列出你的出生年份而沒有月份及日子,你可向受託人提交以下其中一項文件,以釐訂你年滿65歲的日期:
- 顯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的旅遊證件副本,例如護照、回鄉證等;或
- 有關你的出生日期的法定聲明;或
- 你的身份證副本並圈出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即以你的身份證上的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作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
如你沒有向受託人提交以上任何一項文件,受託人會把該年份的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 )作為你的出生日期。
計劃成員如未滿65歲,不得提取強積金。只有在下列的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才可提前提取強積金:
-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不超過$5,000;或
- 死亡。
如欲獲得更多資料,請瀏覽「提取強積金」 網頁。
可以。只要你年滿18歲至64歲,並非獲豁免人士,以及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你的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假如計劃成員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0萬及監禁兩年。
已故計劃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已故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遺產代理人須向每一名受託人提交以下申索表格及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及
-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有關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的申請手續,可聯絡遺產承辦處 (電話:2840 1683)。
如你年滿65歲但未有向受託人申請提取強積金,而受託人透過各種途徑仍無法與你取得聯絡,你的強積金有可能被界定為「無人申索的權益」。積金局備存無人申索權益紀錄冊,供市民免費查閱。
有關查詢途徑及下載表格,請瀏覽「查詢無人申索的權益資料」網頁。
帳戶資料
受託人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你提供周年權益報表。該報表列明:
• 僱主為僱員在該年度所支付的供款總額;
• 該年度開始及終結時的強積金價值;及
• 帳戶盈虧。
受託人一般會提供不同的途徑,例如網頁、熱線、自動櫃員機及顧客服務中心等,讓成員查閱帳戶資料。
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不可以。僱主只可從你的強積金帳戶中提取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此外,僱主可提取的金額最多相等於遣散費的款額。
上述亦適用於長期服務金的抵銷安排。
不可以。僱主可抵銷的金額最多相等於《僱傭條例》下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多付的款額不可以強積金抵銷。
上述兩個方法均符合法例要求。如僱主先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後向受託人申請抵銷,受託人會要求僱主提供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證明文件。
如僱主未有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可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發放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受託人會要求僱員提供文件,證明他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僱主未有向他發放該筆款項。有關的申請手續及所需的證明文件,可向所屬受託人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