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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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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積金基金的資金可否作為存款,存放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認可財務機構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規例》)附表1第‍11(1A)‍條,除非相關認可財務機構符合積金局定出的最低信貸評級,否則強積金基金的資金不得作為存款存放於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認可財務機構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積金局已就《規例》附表1第‍11(1A)‍條發出指引III.3《合資格海外銀行及認可財務機構指引》,訂明於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認可財務機構的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2. 如某預託證券的相關股份並無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強積金基金可否買入該預託證券?
可以。連同投資於《規例》附表1第‍8(2)條所准許的其他證券的資金,強積金基金投資於該預託證券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逾基金總資產的百‍分之十,而該預託證券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其並無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相關股份須已繳足股款。
3.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是否屬強積金基金的准許投資項目?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規例》)附表I第‍8(2)(c)‍條及積金局指引III.2第‍12(a)‍段的規定,以下各類獲證監會認可的UCITS基金,一般被視為強積金基金的准許投資項目:

 

  • 非衍生產品基金(即其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佔其資產淨值不超過50%的基金),而該基金不屬於《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證監會手冊》)第‍II‍節第‍8‍章所指的專門性計劃;
  • 《證監會手冊》第‍II‍節第‍8.2‍章所界定的貨幣市場基金;或
  • 《證監會手冊》第‍II‍節第‍8.6‍章所界定的非上市指數基金或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而該等基金為(i)沒有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即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模擬指數表現)的基金,及(ii)並非已獲積金局根據《規例》附表1第‍6A‍條核准的基金。
 
4. 有何方法識別各類獲證監會認可的UCITS基金,以判斷該基金是否強積金准許投資項目?
你可參閱證監會網頁的「投資產品列表」、基金的要約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例如產品資料概要),以識別獲證監會認可的UCITS基金,以及該等基金的基金類別。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可據此判斷獲證監會認可的某個類別的UCITS基金,是否屬於《規例》附表I第‍8(2)(c) 條及指引III.2第‍12(a)‍段所指的准許投資項目。
5. 如某財務機構既不屬於認可財務機構,亦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認可財務機構的海外分行,強積金基金可否與該財務機構訂立貨幣遠期合約?

可以。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規例》)附表115(2)(a)條,強積金基金可與合資格海外銀行訂立貨幣遠期合約。根據《規例》第13條,合資格海外銀行

  1.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而並沒有持有《銀行業條例》155章)所指的有效銀行牌照的銀行;及
  2. 符合積金局根據核准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該銀行的信貸評級而定出的最低信貸評級。

 

受託人應注意,部分提供貨幣交易服務的海外財務機構並非銀行。因此,受託人應確保其投資經理在訂立任何貨幣遠期合約前,制定相關控措施,以審視交易對手資格。

6. 可否在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下設立貨幣對沖單位/股份類別?

積金局會考慮該等單位股份類別的申請,前提是該等單位股份類別是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的規定進行投資,並有足夠的風險管控措施,以監察和緩解該等單位股份類別的潛在風險。

 

申請人提交在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設立貨幣對沖單位股份類別申請時,須在要約文件中披露該等單位股份類別相關風險。此外在審批過程中,申請人須向積金局解釋設立該等單位股份類別的,以及制定了哪些相關的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強積金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保障。

與受託人 / 強積金計劃 / 成分基金 / 匯集投資基金 / 追蹤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核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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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可向積金局提出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註冊以及受託人/成分基金/匯集投資基金/追蹤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核准的申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指明哪些人士可向積金局提出有關受託人的核准、強積金計劃的註冊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請。 

 

一般而言,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註冊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請,均須由核准受託人向積金局提出。

 

至於其他類別的申請,請參閱積金局發出的指引。你可透過以下連結閱覽相關指引:

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guidelines

 
2. 在向積金局提出核准申請時,須遞交哪些文件?

積金局已就強積金計劃的註冊及受託人/成分基金/匯集投資基金/追蹤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核准的申請發出指引。就特定類型的申請所須遞交的申請表、資料及文件,已在積金局發出的相關指引內指明。 

 

為協助申請人擬備申請,積金局亦已發出所需資料及文件的核對清單,詳情可透過以下連結查閱:

https://www.mpfa.org.hk/home/useful-tools/forms/mpf-schemes/for-trustee

 

在向積金局提出申請時,應留意適用於你的特定類型的申請的申請費用。詳情請參閱本常見問題第3題。

 

申請人如欲為成分基金申請核准建議使用強積金基金電子申請提交平台電子申請平台),向積金局提交電子申請表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電子申請平台的網址為https://eas.mpfa.org.hk申請人如欲使用電子申請平台應透過電郵向積金局提交申請登記開立申請人帳戶郵地址為MPFesubmission@mpfa.org.hk

 

至於其他類別的申請申請人應把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發送到指定電郵地址:MPFesubmission@mpfa.org.hk

3. 我需要繳交哪些費用?

申請人需就成為核准受託人/強積金計劃註冊/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的申請繳交申請費。

 

各項申請的費用已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訂明,有關規例可透過以下連結查閱:

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legislation/secondary-legislation

 

申請人可以支票支付申請費用,抬頭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或透過積金局網站上的電子支票收集網站以電子支票支付。

4. 是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遞交申請,以尋求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匯集投資基金獲證監會認可?

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匯集投資基金均須獲證監會認可。

 

在積金局與證監會協定的現行安排下,有關申請會先由積金局評核。如積金局滿意評核結果,便會原則上同意批准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同意批准申請的信件。其後,申請人應向證監會遞交申請,以尋求證監會認可。 

 

在獲得證監會認可後,申請人應把所有相關文件遞交積金局,以獲取積金局核准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