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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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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积金基金的资金可否作为存款,存放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认可财务机构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附表1第‍11(1A)‍条,除非相关认可财务机构符合积金局定出的最低信贷评级,否则强积金基金的资金不得作为存款存放於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认可财务机构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积金局已就《规例》附表1第‍11(1A)‍条发出指引III.3《合资格海外银行及认可财务机构指引》,订明於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认可财务机构的最低信贷评级要求。
2. 如某预托证券的相关股份并无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强积金基金可否买入该预托证券?
可以。连同投资於《规例》附表1第‍8(2)条所准许的其他证券的资金,强积金基金投资於该预托证券的资金,合计不得超逾基金总资产的百‍分之十,而该预托证券须在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其并无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股份须已缴足股款。
3. 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是否属强积金基金的准许投资项目?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附表I第‍8(2)(c)‍条及积金局指引III.2第‍12(a)‍段的规定,以下各类获证监会认可的UCITS基金,一般被视为强积金基金的准许投资项目:

 

  • 非衍生产品基金(即其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占其资产净值不超过50%的基金),而该基金不属於《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章所指的专门性计划;
  • 《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2‍章所界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或
  • 《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6‍章所界定的非上市指数基金或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该等基金为(i)没有采用合成模拟策略(即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模拟指数表现)的基金,及(ii)并非已获积金局根据《规例》附表1第‍6A‍条核准的基金。
 
4. 有何方法识别各类获证监会认可的UCITS基金,以判断该基金是否强积金准许投资项目?
你可参阅证监会网页的「投资产品列表」、基金的要约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例如产品资料概要),以识别获证监会认可的UCITS基金,以及该等基金的基金类别。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可据此判断获证监会认可的某个类别的UCITS基金,是否属於《规例》附表I第‍8(2)(c) 条及指引III.2第‍12(a)‍段所指的准许投资项目。
5. 如某财务机构既不属於认可财务机构,亦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认可财务机构的海外分行,强积金基金可否与该财务机构订立货币远期合约?

可以。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附表115(2)(a)条,强积金基金可与合资格海外银行订立货币远期合约。根据《规例》第13条,合资格海外银行

  1.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而并没有持有《银行业条例》155章)所指的有效银行牌照的银行;及
  2. 符合积金局根据核准信贷评级机构所厘定的该银行的信贷评级而定出的最低信贷评级。

 

受托人应注意,部分提供货币交易服务的海外财务机构并非银行。因此,受托人应确保其投资经理在订立任何货币远期合约前,制定相关控措施,以审视交易对手资格。

6. 可否在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下设立货币对冲单位/股份类别?

积金局会考虑该等单位股份类别的申请,前提是该等单位股份类别是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的规定进行投资,并有足够的风险管控措施,以监察和缓解该等单位股份类别的潜在风险。

 

申请人提交在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设立货币对冲单位股份类别申请时,须在要约文件中披露该等单位股份类别相关风险。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须向积金局解释设立该等单位股份类别的,以及制定了哪些相关的风险缓解措施,以确保强积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障。

与受托人 / 强积金计划 / 成分基金 / 汇集投资基金 / 追踪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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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可向积金局提出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注册以及受托人/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追踪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的申请?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指明哪些人士可向积金局提出有关受托人的核准、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请。 

 

一般而言,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请,均须由核准受托人向积金局提出。

 

至於其他类别的申请,请参阅积金局发出的指引。你可透过以下连结阅览相关指引:

https://www.mpfa.org.hk/sc/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guidelines

 
2. 在向积金局提出核准申请时,须递交哪些文件?

积金局已就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受托人/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追踪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的申请发出指引。就特定类型的申请所须递交的申请表、资料及文件,已在积金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内指明。 

 

为协助申请人拟备申请,积金局亦已发出所需资料及文件的核对清单,详情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

https://www.mpfa.org.hk/home/useful-tools/forms/mpf-schemes/for-trustee

 

在向积金局提出申请时,应留意适用於你的特定类型的申请的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本常见问题第3题。

 

申请人如欲为成分基金申请核准建议使用强积金基金电子申请提交平台电子申请平台),向积金局提交电子申请表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电子申请平台的网址为https://eas.mpfa.org.hk申请人如欲使用电子申请平台应透过电邮向积金局提交申请登记开立申请人帐户邮地址为MPFesubmission@mpfa.org.hk

 

至於其他类别的申请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连同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发送到指定电邮地址:MPFesubmission@mpfa.org.hk

3. 我需要缴交哪些费用?

申请人需就成为核准受托人/强积金计划注册/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的申请缴交申请费。

 

各项申请的费用已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订明,有关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

https://www.mpfa.org.hk/sc/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legislation/secondary-legislation

 

申请人可以支票支付申请费用,抬头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或透过积金局网站上的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以电子支票支付。

4. 是否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递交申请,以寻求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获证监会认可?

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均须获证监会认可。

 

在积金局与证监会协定的现行安排下,有关申请会先由积金局评核。如积金局满意评核结果,便会原则上同意批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原则上同意批准申请的信件。其後,申请人应向证监会递交申请,以寻求证监会认可。 

 

在获得证监会认可後,申请人应把所有相关文件递交积金局,以获取积金局核准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