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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投资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附表I第8(2)(c)条及积金局指引III.2第12(a)段的规定,以下各类获证监会认可的UCITS基金,一般被视为强积金基金的准许投资项目:
- 非衍生产品基金(即其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占其资产净值不超过50%的基金),而该基金不属於《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章所指的专门性计划;
- 《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2章所界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或
- 《证监会手册》第II节第8.6章所界定的非上市指数基金或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该等基金为(i)没有采用合成模拟策略(即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模拟指数表现)的基金,及(ii)并非已获积金局根据《规例》附表1第6A条核准的基金。
可以。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附表1第15(2)(a)条,强积金基金可与合资格海外银行订立货币远期合约。根据《规例》第13条,合资格海外银行:
- 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而并没有持有《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有效银行牌照的银行;及
- 符合积金局根据核准信贷评级机构所厘定的该银行的信贷评级而定出的最低信贷评级。
受托人应注意,部分提供货币交易服务的海外财务机构并非银行。因此,受托人应确保其投资经理在订立任何货币远期合约前,已制定相关管控措施,以审视交易对手的资格。
与受托人 / 强积金计划 / 成分基金 / 汇集投资基金 / 追踪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申请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指明哪些人士可向积金局提出有关受托人的核准、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请。
一般而言,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成分基金的核准的申请,均须由核准受托人向积金局提出。
至於其他类别的申请,请参阅积金局发出的指引。你可透过以下连结阅览相关指引:
https://www.mpfa.org.hk/sc/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guidelines
积金局已就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受托人/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追踪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的申请发出指引。就特定类型的申请所须递交的申请表、资料及文件,已在积金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内指明。
为协助申请人拟备申请,积金局亦已发出所需资料及文件的核对清单,详情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
https://www.mpfa.org.hk/home/useful-tools/forms/mpf-schemes/for-trustee
在向积金局提出申请时,应留意适用於你的特定类型的申请的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本常见问题第3题。
申请人如欲为成分基金申请核准,建议使用强积金基金电子申请提交平台(电子申请平台),向积金局提交电子申请表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电子申请平台的网址为https://eas.mpfa.org.hk。申请人如欲使用电子申请平台,应透过电邮向积金局提交申请,以登记开立申请人帐户,电邮地址为MPFesubmission@mpfa.org.hk。
至於其他类别的申请,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连同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发送到指定电邮地址:MPFesubmission@mpfa.org.hk。
申请人需就成为核准受托人/强积金计划注册/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的申请缴交申请费。
各项申请的费用已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订明,有关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
https://www.mpfa.org.hk/sc/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legislation/secondary-legislation
申请人可以支票支付申请费用,抬头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或透过积金局网站上的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以电子支票支付。
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汇集投资基金均须获证监会认可。
在积金局与证监会协定的现行安排下,有关申请会先由积金局评核。如积金局满意评核结果,便会原则上同意批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原则上同意批准申请的信件。其後,申请人应向证监会递交申请,以寻求证监会认可。
在获得证监会认可後,申请人应把所有相关文件递交积金局,以获取积金局核准有关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