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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一名多次拖欠強積金的僱主被判罰款$120,000

一名多次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僱主,因拖欠$14,103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2萬。
 
案情透露,該名僱主在2015年1月至10月期間,沒有為一名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涉及的供款總額為$14,103。考慮到該名僱主曾於2014年及2015年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法庭罰款$36,000和$16,000,法庭嚴懲該名僱主。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屬刑事罪行,拖欠供款的僱主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0,000及監禁四年。積金局呼籲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積金局亦希望提醒僱員,如懷疑僱主並無為其作出強積金供款,應立即向積金局舉報。
 
-完-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