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參加及終止程序

一般僱員

一般僱員
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

一般僱員

 

當僱員終止受僱時,僱主除要安排為該僱員作出最後一期供款外,亦要把僱員離職一事通知受託人*。

處理最後一期供款

 

僱主應安排在下一個月的供款日(即該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支付予受託人。

 

例如: 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是2月7日,僱主應在下一個月的第10日(即3月10日)或之前,為該僱員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終止受僱通知

僱主必須把僱員離職一事在下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讓受託人*更新該名僱員的帳戶紀錄。
如受託人*不知道僱員離職事宜,可能會因僱主停止為該僱員供款,而向積金局匯報僱主拖欠供款。

通知受託人方式


僱主可透過書面通知及利用付款結算書,把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受託人*。

部分受託人*或備有終止受僱通知書的表格,僱主可向受託人*查詢。
僱主如沒有把僱員離職的事宜通知受託人*,最高可被罰款$20,000。
註: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無須在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離職時通知受託人*。

僱主必須妥善備存以下與強積金有關的資料

 

紀錄類別
保存時間
僱員姓名、地址及入職日期
僱員離職後起計至少六個月

僱員有關入息連分項資料#以及支薪日期

 

#分項資料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

作出相關付款後起計至少六個月
付款結算書內的資料,包括: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款額、已支付的僱主及僱員強制性供款款額,以及已支付的僱主及僱員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
付款結算書日期之後起計至少七年

如僱主為臨時僱員登記參加行業計劃,便無須遵守上述備存紀錄的規定。

 

以下資料如有更改,僱主亦應在3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託人*:

  • 公司名稱
  • 營業地址
  • 電郵地址
  • 電話或傳真號碼
部分受託人*會提供標準表格,用以申報資料更改,詳情請向受託人*查詢。
僱主如不遵從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20,000。

* 強積金受託人及其計劃將依次序逐一加入「積金易」平台。當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後,積金易公司將使用「積金易」平台執行計劃下的行政工作,為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提供計劃行政服務及處理服務指示。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就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關資訊,可瀏覽「積金易」平台網站(www.empf.org.hk)。

 

自僱人士

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如自僱人士終止自僱,應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止自僱的確實日期,並作出最後一期供款。

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計算方式


自僱人士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應按比例計算。以完整的供款期所須支付的強制性供款為基礎,再根據該自僱人士在該段期間仍是自僱人士的日數作出調整。以下為例子:

如該自僱人士
  • 按月供款,供款額為$1,000;
  • 供款日:是定於每個月的最後一日;以及
  • 終止自僱日子:於4月15日後
便應該
  • 在4月30日(即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止自僱的事宜;
  • 在4月30日(即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作出最後一期供款;以及
  • 繳付$500(即$1,000 ÷ 30 x 15)作為最後一期的供款,因該自僱人士在4月份的30日當中只有15日是自僱人士
以下資料如有更改,自僱人士應在3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託人*:
  • 住址
  • 營業地址
  • 電郵地址
  • 電話或傳真號碼
部分受託人*會提供標準表格,用以申報資料更改,詳情請向受託人*查詢。
自僱人士如不遵從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20,000。
* 強積金受託人及其計劃將依次序逐一加入「積金易」平台。當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後,積金易公司將使用「積金易」平台執行計劃下的行政工作,為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提供計劃行政服務及處理服務指示。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就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關資訊,可瀏覽「積金易」平台網站(www.empf.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