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积金制度
参加及终止程序
一般雇员
当雇员终止受雇时,雇主除要安排为该雇员作出最後一期供款外,亦要把雇员离职一事通知受托人。
处理最後一期供款
雇主应安排在下一个月的供款日(即该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离职雇员的最後一期强制性供款支付予受托人。
例如: 雇员的最後受雇日是2月7日,雇主应在下一个月的第10日(即3月10日)或之前,为该雇员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终止受雇通知
雇主必须把雇员离职一事在下个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托人,让受托人更新该名雇员的帐户纪录。
如受托人不知道雇员离职事宜,可能会因雇主停止为该雇员供款,而向积金局汇报雇主拖欠供款。
通知受托人方式
雇主可透过书面通知及利用付款结算书,把雇员的离职日期通知受托人。
部分受托人或备有终止受雇通知书的表格,雇主可向受托人查询。
雇主如没有把雇员离职的事宜通知受托人,最高可被罚款$20,000。
注: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无须在建造业及饮食业的临时雇员离职时通知受托人。
雇主必须妥善备存以下与强积金有关的资料。
纪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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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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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姓名、地址及入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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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离职後起计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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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有关入息连分项资料*以及支薪日期
*分项资料包括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及津贴。 |
作出相关付款後起计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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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结算书内的资料,包括:每名雇员的有关入息款额、已支付的雇主及雇员强制性供款款额,以及已支付的雇主及雇员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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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结算书日期之後起计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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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为临时雇员登记参加行业计划,便无须遵守上述备存纪录的规定。
以下资料如有更改,雇主亦应在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
- 公司名称
- 营业地址
- 电话或传真号码
部分受托人会提供标准表格,用以申报资料更改,详情请向受托人查询。
雇主如不遵从上述规定,最高可被罚款$20,000。
自雇人士
以书面通知受托人
如自雇人士终止自雇,应在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自雇的确实日期,并作出最後一期供款。
最後一期强制性供款计算方式
自雇人士的最後一期强制性供款应按比例计算。以完整的供款期所须支付的强制性供款为基础,再根据该自雇人士在该段期间仍是自雇人士的日数作出调整。以下为例子:
如该自雇人士
- 按月供款,供款额为$1,000;
- 供款日:是定於每个月的最後一日;以及
- 终止自雇日子:於4月15日後
便应该
- 在4月30日(即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自雇的事宜;
- 在4月30日(即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作出最後一期供款;以及
- 缴付$500(即$1,000 ÷ 30 x 15)作为最後一期的供款,因该自雇人士在4月份的30日当中只有15日是自雇人士
以下资料如有更改,自雇人士应在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
- 住址
- 营业地址
- 电话或传真号码
部分受托人会提供标准表格,用以申报资料更改,详情请向受托人查询。
自雇人士如不遵从上述规定,最高可被罚款$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