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

獲豁免的法定要求

在2000年12月1日之後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即新成員),離職時必須計算其最低強積金利益(註: 請參閱以下計算方法),並由職業退休計劃轉移至:

 

  1. 一項強積金計劃,而該成員的新僱主是該強積金計劃的參與僱主;或
  2. 一項由該成員指定的強積金計劃,而該計劃是會接受轉移過來的最低強制性公積金利益的。
 

如經轉移後既有利益尚有餘額,僱員可按計劃的管限規則提取,而最低強積金利益則必須符合強積金法例列明的要求方可提取。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現有成員(即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不會受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的規定管限。若現有成員被合理解僱,受託人亦不能沒收他們的最低強積金利益。

計算方法

 

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個計算方法中得出的數額中之較小者:

 

  1. 該成員在受僱期間在職業退休計劃下所累算和持有的利益,即由僱員供款產生的利益,加上按歸屬比例計算所得由僱主供款產生的利益;或
  2.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於2012年5月31日或之前的上限為$20,000/於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的上限為$25,000/於2014年6月1日或之後的上限為$30,000) × 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 1.2
 

例子  

 

詳情請按以下連結參閱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指引—利益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