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退休计划

获豁免的法定要求

在2000年12月1日之後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即新成员),离职时必须计算其最低强积金利益(注: 请参阅以下计算方法),并由职业退休计划转移至:

 

  1. 一项强积金计划,而该成员的新雇主是该强积金计划的参与雇主;或
  2. 一项由该成员指定的强积金计划,而该计划是会接受转移过来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
 

如经转移後既有利益尚有余额,雇员可按计划的管限规则提取,而最低强积金利益则必须符合强积金法例列明的要求方可提取。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现有成员(即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不会受利益的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的规定管限。若现有成员被合理解雇,受托人亦不能没收他们的最低强积金利益。

计算方法

 

最低强积金利益是指下列两个计算方法中得出的数额中之较小者:

 

  1. 该成员在受雇期间在职业退休计划下所累算和持有的利益,即由雇员供款产生的利益,加上按归属比例计算所得由雇主供款产生的利益;或
  2.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於2012年5月31日或之前的上限为$20,000/於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上限为$25,000/於2014年6月1日或之後的上限为$30,000) × 强制性公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 × 1.2
 

例子  

 

详情请按以下连结参阅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利益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