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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须知

A. 供投诉用途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编订本供投诉用途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请细阅本声明内有关你在提供个人资料(定义见《私隐条例》)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积金局可就下列指明目的而使用或处理该等资料的方式。

 

使用个人资料

向积金局提出投诉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用於调查你的投诉、监管及监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遵守情况、采取执法及纪律行动,以及执行积金局及前线监督/行业监督的法定职能。

 

向第三者披露或转移个人资料

你的个人资料将会因应与该投诉有关的用途,或按照法庭命令、法律或根据法律作出的要求,或根据积金局与其他规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的任何协助规管或调查的安排,或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被使用、披露或转移至第三方。你的个人资料可能被转移至以下类别的人士及各方,包括:

投诉对象
个人资料可能被转移至
雇主(强积金)
你的雇主、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1 ,以及政府部门(例如劳工处)
雇主(职业退休计划)
你的雇主、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及政府部门(例如劳工处)
强积金受托人
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及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
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
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
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你的雇主及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强积金中介人
有关强积金主事及附属中介人、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有关前线监督/行业监督(包括保险业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没有注册为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或没有注册而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或采用或使用某些称衔的人
被投诉的人、其雇主/委托人/关连公司、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有关行业监督(包括保险业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任何有关专业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
1 其释义请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9I(2)条。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亦可能会被披露或转移至你曾提出类似或相关投诉的公司或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有关法庭、小组、审裁处及委员会、执法机构、政府部门(例如香港警务处及律政司),或获授权接收有关执法、检控或覆核决定的资料的规管机构。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你有权确定积金局是否持有关於你的个人资料,并以该条例订明的方式及在该条例订明的规限下,要求查阅或改正本局所持有关於你的个人资料。如有查询,可以书面联络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个人资料私隐主任,地址是香港观塘巧明街98号The Millennity 1座12楼。

 

B. 投诉人须知

向积金局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

你必须向积金局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以便处理你的投诉。如你未能提供所需个人资料,或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积金局、有关前线监督/行业监督及执法机构或政府部门或有关规管机构或不能全面调查你的投诉,而调查的处理方式或结果,以及任何执法或纪律行动、检控或审核或会受到影响。

 

向积金局出示或提供身分证明文件

你必须向积金局提供可靠的身分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护照),以便积金局核实你的身分及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你或你的获授权人可亲身前往积金局,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否则,你或你的获授权人应向积金局提供身分证明文件的副本。如你或你的获授权人未能出示或提供有关文件,本局将不会与你/你的获授权人讨论或向你/你的获授权人披露个案进展及任何跟进工作的结果,而跟进工作亦可能会受到影响。

 

向雇主披露投诉人身分(如适用)

如你的投诉对象为雇主,你必须向积金局表示是否同意本局在跟进个案及执法过程中向你投诉的雇主透露你作为投诉人的身分。如不同意透露身分,本局仍会跟进个案,惟跟进工作或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向违例雇主作出刑事检控(如适用)

法例规定,如要就有关强积金计划的违例事项作出刑事检控,积金局必须由收到申诉或告发後或由该事项发生後起计的六个月内进行(此时效适用於大部分的违例事项)。为确保本局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查、蒐集证据,徵询法律意见及交由警方进行检控,投诉人/其获授权人必须尽早递交所有相关资料(例如雇佣合约、入息证明、薪俸税单及最近供款纪录等),以便本局能及早处理及作出跟进;否则,有关个案或未能於限期前作出检控。请注意,是否作出检控,须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证据是否足够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而定。

 

我已经阅读以上供投诉用途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