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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暂时撤销彭晓忠的强积金中介人注册32个月

积金局暂时撤销彭晓忠作为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为期32个月,由2022119日至2025781

 

积金局发现彭晓忠2018年曾邀请或诱使17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参加一个强积金计划或成为该计划的成员,把他们在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内的强积金转移至该计划。在过程中,彭晓忠违反了《强制性公积金计条例》《强积金条例》的操守要求2,包括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附中介人3(i)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ii)以按理可预期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会有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iii)将客户为了作出任何关键决定而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资料,向该客户披露;以及(iv)尽最大努力,避免该主事中介人或附属中介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出现冲突,如出现该冲突,须向客户披露该冲突。他亦违反了《注册中介人操要求指引》(《指引》)4,其主要违规行为概如下:

 

  1. 没有向14名计划成员就个人帐户与供款帐户管理费用的差异作出披露或提供准确资料;
  2. 误导14名计划成员,令他们误以为必须开立个‍人帐户,才可以把其现有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转移至另一‍个计划;
  3. 没有向两名计划成员披露其主事中介人及/或他本人会否因该两名计划成员转移他们的强积金而获得利益。在为该两名计划成员转移他们的强积金时,他亦没有避免及披露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4. 在未经一名计划成员授权下,指示受托人更改该计划成员的签署式样;
  5. 在要求五名计划成员签署共八份强积金表格前,没有确保有关表格的所有要项均已填妥;
  6. 没有向17名计划成员提供共69份已签署的表格副本;及
  7. 延迟处理两名计划成员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指示。

 

积金局在决定纪律制裁时,已考虑该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彭晓忠违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以及其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保险业监管局作出调查後转介积金局跟进。

 

有关本个案的纪律制裁行动声明,请按此处

 

-完-

2022119

 

1. 彭晓忠(强积金注册编号114549)由2015年8月7日起是隶属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的附属中介人。

2. 《强积金条例》第34ZL(1)(a)、(b)、(e)及(f)条。

3. 附属中介人隶属於强积金主事中介人,并获积金局注册,代表主事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

4. 指引规定,强积金中介人必须:

(a) 不得对自己、其他注册中介人、与注册计划及/或成分基金的营运或分销有关连的任何人士、任何注册计划或成分基金,作出失实或具误导成分的陈述,不论该等失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是否明知或罔顾後果地作出(第III.2段);

(b) 确保在由客户签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项,才要求客户签署表格。表格副本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交予客户(第III.3段);

(c) 进行与注册计划/成分基金有关的销售及推销活动及提供有关的受规管意见时,其行事必须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第III.8);

(d) 采取一切合理步骤迅速及准确地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在执行有关指示後通知有关客户。注册中介人如延迟或未能执行客户的指示,须於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第III.17段);

(e) 向客户提供清晰、准确,以及与客户将要作出的关键决定有关的资料(第III.31段);

(f) 在邀请/诱使/提供意见时,向客户述明主事中介人及/或其附属中介人会否就提供的服务向客户直接收取费用,或会否就该邀请/诱使/提供意见以其他方式(例如佣金或薪酬花红)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该陈述亦需述明中介人将会得到的利益会否因应客户对注册计划/成分基金的选择而有差异。该陈述可以概括地披露主事中介人及/或附属中介人将会得到的金钱及非金钱利益的性质(第III.35段);

(g) 向客户提供有关资料时,须解释注册计划的特点,例如费用及收费水平、计划下的基金选择,以及核准受托人与其服务提供者就计划的营运及分销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让客户掌握足够资料,以作出关键决定(第III.38(a)段);

(h) 向客户提供注册计划/成分基金的费用及收费的资料,以及告知客户费用及收费优惠的条款及条件(如适用)(第III.50段);

(i) 避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如果中介人有重大利益,以致产生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须向客户披露该项重大利益或冲突,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客户获公平对待。例如注册中介人在完成销售或提供受规管意见後获得利益(无论是金钱或非金钱形式),均可属於此等利益冲突(第III.5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