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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作出纪律制裁命令 锺瑞英丧失注册为强积金中介人的资格20个月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纪律制裁命令,由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20个月期间,锺瑞英将丧失注册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的资格1

积金局发现锺瑞英在2015年9月期间,邀请一名计划成员将其名下一个强积金计划内的强积金转移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时,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中列明中介人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的操守要求,亦违反《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2

锺瑞英伪造一份强积金表格以完成该次强积金权益的转移3。其主要违规行为概述如下:
 

  1. 在没有得到该名计划成员的同意下,使用该名计划成员的个人资料;及
  2. 影印了该名计划成员的签名样本并加於强积金表格上。


积金局认为伪造文件及挪用客户签名为非常严重及不诚实行为。锺瑞英的行为属於故意,并显示其缺乏诚信。此等行为未能符合公众对强积金中介人的期望。

在决定纪律制裁时,积金局已考虑到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锺瑞英坦白承认有关行为及她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保险业监管局在作出调查後转介积金局跟进。

-完-

2018年5月17日


1. 锺瑞英由2016年4月8日起已非注册中介人,在此之前她为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属下的一名注册附属中介人。
2.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34ZL(1)(a)条列明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强积金中介人其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列明强积金中介人必须把客户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视作机密资料,除非在法例准许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披露或使用该等资料。强积金中介人亦应避免不当地使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资料。
3. 有关表格为一份计划成员资金转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