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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公开谴责前强积金中介人[X]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纪律制裁命令,公开谴责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X]1

 

积金局发言人呼吁所有强积金中介人在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时严守法例和指引。积金局提醒强积金中介人,局方可向违反规例或指引的中介人发出纪律制裁命令,包括:谴责、罚款、暂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或使有关中介人丧失注册资格。

 

积金局发现,[X]在2015年年中邀请四间公司及其雇员参加宏利环球精选(强积金)计划(下称该计划)及把他们的强积金从其他强积金计划转移至该计划时,违反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2中,订明中介人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的要求,以及违反了《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指引》)3订明须向客户披露准确资料的规定。其主要违规行为概述如下:

 

1. [X]在三次简介会中,藉分发推销文件向相关公司及其雇员提供资料,称雇员把其强积金转移至该计划,将可享有相当於转移强积金金额1%的额外现金奖赏,而且有关奖赏可随时提取。惟[X]提供的资料并不准确,因为该计划其实只提供红利单位作为奖赏,而且该奖赏不得於有关雇佣合约终止前或雇员未满65岁的情况下提取;及

2. [X]在分发推销文件之前,并没有徵求主事中介人核准有关推销文件。

 

在[X]作出邀请及分发推销文件之後,这些公司及其部分雇员参加了该计划及从其他强积金计划转移其强积金至该计划。

 

局方在决定向[X]发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制裁命令时,考虑了该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有关公司和雇员没有蒙受损失、[X]亦承认若干有关行为,以及她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保险业监管局作出调查後转介积金局跟进。

 

-完-
2019年3月1日

 

1. [X]曾是隶属於[Y(一个主事中介人)]的注册附属中介人。她由2018年3月20日起已不是注册中介人。

2. 《强积金条例》第34ZL(1)(a)条订明,强积金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第34ZL(1)(e)条订明,强积金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须将客户为了作出任何关键决定而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资料,向该客户披露。

3. 《指引》第III.5段订明,附属中介人只可分发或派发其主事中介人核准的推销资料。第III.31段订明强积金中介人应向客户提供清晰、准确,以及与客户将要作出的关键决定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