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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虚假声明提取强积金判监禁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向一间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早前被裁定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被判监禁7天,缓刑两年。

涉案的被告曾於2007年7月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强积金受托人申请并获批提早提取强积金。被告其後於2017年3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间强积金受托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积金局接获受托人通知有关申请。经调查後,发现被告在有关的「法定声明」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积金局将个案转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检控,被告最终被法庭裁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根据《条例》规定,真正永久离港的强积金计划成员,可以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而成员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请。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及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将不能再次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任何人士如向积金局或受托人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过往曾有强积金计划成员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时,因为作出虚假声明而被定罪,判罚款、社会服务令或监禁不等,当中包括在2014年,一名成员被判监禁21天。

积金局发言人提醒强积金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积金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就可疑个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离港。此外,积金局亦备存纪录册,载列所有曾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成员,以核实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一旦发现可疑个案,积金局必定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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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