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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文章
2025年3月
为派驻外地工作的员工供强积金
香港不少企业因为业务需要,可能需要调派雇员到外地工作。提提这类老板,若有雇员需要长时间调派到外地工作,亦不要忘记这些雇员的强积金权益!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及相关指引,在香港或从香港受雇的雇员,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并与香港有「足够联系」,该雇员可能受强积金制度涵盖。何谓「足够联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常见的例子了解更多。
一般而言,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在香港所聘请的香港居民,如被派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一段时间(例如三年),仍与香港有足够的联系,因此根据《条例》规定,雇主须为该雇员作强积金供款。此项规定与雇员是否在香港出粮或雇用该雇员的公司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无关系。例如某家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设有代表办公室,而该办公室从本港聘请一名香港工程师往北京监督工程,则该工程师应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又或者在香港受雇但暂时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雇员,同样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例子包括航机人员、机师、跨境货车司机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指派工作的专业人士等。即使雇员在香港受雇但通常在深圳居住并每日往返港深两地工作,他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甚麽情况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你可能会问,有甚麽情况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雇员,会被视为与香港没有足够联系呢?
情况一:由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所聘请的雇员。举例来说,某香港公司在深圳开设的附属公司所聘用的当地工人,则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同样地,一名在深圳受聘於某香港公司深圳分行的香港居民, 即使其部分工作需要在香港执行,也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情况二: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香港居民。举例来说,受雇於日本公司并在东京工作的香港居民,亦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以上例子是部分较为常见的安排,如果雇主或雇员有任何疑问,请徵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