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參加及終止程序

任何人須於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內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及開立一個自僱人士帳戶。

自僱人士所需行動

 
  • 自僱人士可自由選擇強積金計劃
  • 直接聯絡所選擇的計劃受託人開立自僱人士帳戶
  • 簽署參加協議
  • 填寫申請表格(須註明所選取的強積金基金、申報有關入息及選擇作出供款的周期(按年或按月)
  •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僱員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
  • 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受託人辦理開立帳戶手續

 

如果自僱人士沒有在表格上註明基金選擇,受託人會把供款按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

 

如自僱人士未有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受託人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

參與通知


當計劃的受託人接納申請人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後,會向計劃成員發出參與通知。


該參與通知會列明:

 

  • 計劃成員所登記參加的強積金計劃名稱
  • 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 計劃成員的姓名
  • 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如自僱人士沒有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自僱人士沒有準時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000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