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參加及終止程序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自雇人士必须在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及开立一个自雇人士帐户。
 

60日是自成为自雇人士起,按历日计算(包括假期),而非指自成为自雇人士日期起计的工作日数。

 

假如自成为自雇人士起计第60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自雇人士执行的责任有影响),则登记限期延长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自雇人士执行的责任有影响)。

 

 

自雇人士所需行动

 
  • 自雇人士可自由选择强积金计划
  • 直接联络「积金易」平台开立自雇人士帐户
  • 签署参加协议
  • 透过「积金易」平台进行登记,或填写申请表格(须注明所选取的强积金基金、申报有关入息及选择作出供款的周期(按年或按月)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 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积金易」平台办理开立帐户手续

 

如果自雇人士没有在表格上注明基金选择,供款会按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自雇人士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积金易」平台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参与通知


当「积金易」平台接纳申请人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后,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


该参与通知会列明:

 

  • 计划成员所登记参加的强积金计划名称
  • 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计划成员的姓名
  • 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如自雇人士没有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如自雇人士没有准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50,000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