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參加及終止程序

任何人须於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及开立一个自雇人士帐户。

自雇人士所需行动

 
  • 自雇人士可自由选择强积金计划
  • 直接联络所选择的计划受托人开立自雇人士帐户
  • 签署参加协议
  • 填写申请表格(须注明所选取的强积金基金、申报有关入息及选择作出供款的周期(按年或按月)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 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受托人办理开立帐户手续

 

如果自雇人士没有在表格上注明基金选择,受托人会把供款按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自雇人士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参与通知


当计划的受托人接纳申请人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後,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


该参与通知会列明:

 

  • 计划成员所登记参加的强积金计划名称
  • 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计划成员的姓名
  • 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如自雇人士没有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如自雇人士没有准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50,000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