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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主席胡红玉欢迎袁国强获新委任为董事会成员及陈唐芷青再获委任为行政总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主席胡红玉女士,今日(2010年3月12日)欢迎政府委任袁国强先生担任积金局非执行董事,任期两年,2010年3月17日生效。

胡红玉主席深信,凭藉袁国强先生的专业法律知识,定能为强积金制度的运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胡主席亦欢迎行政长官再度委任陈唐芷青女士为积金局行政总监。陈太的任期为三年,2010年7月1日生效。

胡主席说:「积金局董事会非常满意陈唐芷青女士的工作表现。适逢强积金制度实施踏入第十个年头,加上『强积金半自由行』快将推出,积金局亦预备就强积金制度的长远发展进行检讨,当中涉及多项大型计划需要筹备及落实,因此我们深信积金局在陈太的出色领导下,定能进一步巩固强积金制度及令其运作更趋完善,以增强对计划成员的退休保障。」

陈太说:「我感到非常荣幸再获委任为积金局行政总监,期望在胡主席及董事会各成员的引领及支持下,与积金局内专业及尽心尽力的同事,竭尽所能,迎接未来的挑战。」她亦衷心感谢强积金制度下之伙伴,包括政府、业内人士、计划成员、雇主及社会各界对强积金制度的支持。

最後,胡主席亦非常感谢即将卸任的陈景生先生。陈景生先生服务积金局董事会接近6年,期间贡献良多;陈景生先生亦是董事会下的指引制定委员会主席,他於任内提供了不少宝贵的法律意见,对强积金制度的运作作出大量贡献,其真知灼见更令强积金制度愈趋完善。

袁国强先生於1987年在香港获得大律师资格,及於2003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他於2002年及2003年期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暂委副司法常务官,亦曾任大律师公会主席。

陈唐芷青女士在2000年加入积金局,期间曾担任执行董事(行政)及出任营运总监(机构事务),在2004年7月获正式委任为行政总监。


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