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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

积金局回应10月11日星岛日报题为「防止强积金揿住抢」的专栏文章

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强积金的关注,就 贵报於1011日刊登由曾智华先生撰写题为「防止强积金揿住抢」的文章,部份内容有商榷之处,故提供相关资料及分享本局观点,希望有助 贵机构读者正确认识有关议题。

 

首先,我们留意近月全球投资环境十分波动,亦十分明白强积金计划成员对强积金投资回报的关注。积金局重申,强积金乃跨越超过四十年的长线储蓄投资,期间无可避免经历不同的经济周期。过去21年来,强积金共有14年录得正回报,而录得负回报的年份,其後通常亦能够回升,而整体趋势向上。截至今年6月底,强积金自制度在2000年实施以来的年率化净回报率为2.8%,高於同期的1.8%年率化通胀率,显示强积金制度长远经得起考验。

 

至於曾先生的文章指基金经理「通过不停买卖各类『投资产品』,先赚佣,再收行政费用」,这说并不符实情。首,强积金的收费包括了行政费、投资管理费、保管人费及受托人费,反映强积金制度内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功能。就投资经理而言,其责任是设定投资策略,而投资管理费就是支付予投资经理的费用按每年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计算,而投资经理并不会收取任何买卖佣金。所以,并非文中所述「一买一卖有佣赚」的说。有别於一般的零售基金,强积金基金买卖差价。

 

至於强积金受托人向计划成员收取行政费,主要涉及的工处理每月数百万名计划成员的供款,包括核对计、登新计划成员的资料、按成员的投资指示购买/转换基金,以及审核和处理提取强积金申请等行政程序。另外,受托人亦须向计划成员及雇主提供查询服务,并在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的个案中协助积金局为受影雇员向雇主追讨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费,以及审核和处理提取强积金申请等。此等行政工作对於保障计划成员利益十分重要。

 

,对於作者认为基金经理「冇乜约制」的说法,事亦非如。所有强积金受托人均受积金局持严格监管,而受托人行事必须秉持「以计划成员为先」的受信原则。此外,所有强积金基金的投资经理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基金经理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所有有关条文,以及证监会发出的有关守则及指引,其运作及业务操守亦受证监会的持续监管。按现有机制,如积金局知悉任何违规事件涉及基金经理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罔顾计划成员的利益,会转介个案给证监会跟进。

 

强积金受托人有责任向计划成员披露有关强积金计划投资管治的概况,交代他们如何履行相关职责,例如如何委任投资经理、如何监控投资管理费等。强积金受托人亦必须在编制强积金计划年度管治报告时,就其计划是否物有所值进行评估,并在管治报告中披露评估结果和跟进情况。

 

对於作者提出「只买『保本Plan」的建,我认为强积金计应小心解读,在拣选基金前,必须了解不同基金的投资目的,并按自己的人生阶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拣选适合的强积金投资组合。

 

强积金基金共分五大类,分别是股票基金、混合资产基金、债券基金、保证基金和强积金保守基金,它们的投资目标和风险程度各有不同。举说,强积金保守基金属於货币市场基金的一种,一般会以港元短期银行存款及短期债券为投资工具,属於低风险投资,所以预期回报亦较低,以赚取与银行港元储蓄存款利率相若的回报为投资目标,较适合一些临近退休或期望减低短期市场波动风险的计划成员,但由於缺增值能力,长远而言其回报未必能跑赢通胀,对於距离退休仍有一段时间的计划成员,并非是最适合的选择

 

我们明白很多计划成员缺乏投资知识或时间管理强积金,故建议他们可以考虑预设投资策略(Default Investment Strategy(DIS))DIS分散投资於环球股票及债券市场,收费设有上限,并设有「随龄降险」的自动调节机制,是一个便捷的现成投资策略。

 

积金局行政总监

郑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