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退休计划

基本规定

凡根据条例注册的退休计划,计划的雇主及管理人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於):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资产

除特殊情况,计划的资产只可运用於该计划,并必须与下列资产分开:

     

  • 该计划的雇主的资产;或
  • 该计划的管理人的资产(指不属於因其管理人身分而归属於他的资产)。
计划资产须足以应付其既有总负债。计划亦须依照本身条款及(如该计划属界定利益计划)精算师证明书所载建议(如有的话),获得提供款项。

 

计划的资产不得包括借予该计划雇主或其有关连人士的贷款。所包括的受限制投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有关计划资产的10%。
 
受托人
如属受信托管限的计划,须委任最少一名由雇主本人、其雇员或有关连人士以外担任的独立受托人,除非该有关连人士是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受托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

 

  1. 以合理水平谨慎、有技巧、努力与审慎行事
  2. 运用合理预期的知识,管理及维持计划
  3. 确保资产投资於不同项目,减低损失风险
  4. 以成员的利益而非以受托人本身的利益为先
  5. 按照计划的条款行事
转移利益

计划(收取计划)的雇主,不得接受从另一个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转移计划)转移的利益,除非:

 

  1. 转移是按照收取计划的雇主与该转移计划的雇主所订立的协议;
  2. 有关利益是支付给该收取计划的成员,而该成员过去曾是该转移计划的成员;以及
  3. 该利益在转移前,由该转移计划下以该成员姓名开立的帐户所持有,而该利益在转移後,由该收取计划下以该成员姓名开立的帐户所持有。

 

周年申报表/精算师证明书

计划的管理人须备存计划的帐目和纪录,并於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尽快制备计划财务报表,交由独立核数师审计,制备报告。


雇主亦须委任核数师进行审计工作。核数师须於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四个月内,向管理人的核数师提交关於该计划供款情况的报表。详情请参阅雇主的核数师报表的指引

周年申报表、核数师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表,必须於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呈交予积金局。

 

界定利益计划必须每三年由精算师检讨一次。如发现资不抵债,则须每年检讨一次。为计划制备精算师证明书的精算师,不得为(a)该计划的雇主;(b)该雇主的有关连人士或雇员;或(c)与(b)项所述雇员订有雇佣合约的人士。

 

界定利益计划的精算师证明书必须於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呈交予积金局。

如计划宣告终止,须於周年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汇报计划截至以下日期(以较迟者为准)为止的状况(一般而言,大约18个月):

 

  • 终止计划的生效日期,即在《注册计划终止或清盘通知书》上填报的日期;或
  • 计划下所有利益已支付予成员的日期,或(如适用)计划资产转移至另一计划的日期。
 
雇主的周年书面声明

在财政年度结束後一个月内,计划的雇主须向积金局提供书面声明,确认:

 

  1. 该计划的条款是否在该财政年度无论何时均将该计划的成员限於合资格的人;
  2. 该计划的成员是否在该财政年度无论何时均全属合资格的人。

 

披露资料
计划的雇主必须向每名计划成员提供若干资料;而计划的成员或谘询委员会有权要求雇主或计划的指定人士提供相关资料。如计划超过20人,以及超过半数成员赞成成立谘询委员会,则成员可以透过互选成立谘询委员会。
更改通知

 下列各项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生效後一个月内通知积金局:

     

  • 计划管理人及指定人士的姓名/名称或地址(由指定人士采用积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 雇主的姓名/名称或地址(由雇主采用积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 管理人/雇主/雇主代表(由雇主采用积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计划本籍如有更改,亦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积金局。

须申报事件的通知

如计划的雇主或管理人知悉於2020年6月26日或之後发生的须申报事件,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积金局书面通知,列出事件详情,并准许积金局查阅,以及应积金局要求,列出更详尽的情况。

 

「须申报事件」指不遵守关乎计划资产、成员利益、提供款项、受托人、投资、转移利益或合资格的人的规定的事件。

 

书面通知样本请参阅须申报事件作出通知

缴交定期费用

雇主须每年为计划缴交年费,并於周年到期日後一个月内缴交给积金局,否则可被徵收数目相等於未缴费用的附加费。周年到期日是指自计划注册日期的一周年之日或以後每年该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期间的最後一日。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年费为$3,700;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年费为$1,800。

 

雇主可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

 
注册计划的终止/清盘

计划的雇主及指定人士须在该计划清盘或终止程序开始後14日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及计划的每名成员。

 

详情请参阅《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指南 》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注册计划

除上述规定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亦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提供选择机会

雇主须为新的合资格雇员(如适用)提供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的机会。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前取得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雇主亦须为现有计划成员提供一次机会,选择留在原有计划或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主如削减成员现有计划的日後利益或权益,亦须提供机会,让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受托人标准

公司受托人

 

  1. 如属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为一间注册信托公司;
  2. 如属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令积金局信纳:     
    • 该公司相当於一间注册信托公司;以及
    • 该公司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

个人受托人

 

  1. 如属非雇主受托人,必须令积金局信纳:
    • 该人士具有良好声誉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触犯涉及欺诈或不忠实行为等罪行;
    • 该人士具备积金局认为有助该计划运作的技巧、知识、经验及资格;
    • 该人士过去或现在与下列人士并没有任何能影响受托人独立判断之财务或其他方面的联系:
      • 计划的雇主(但以专业顾问身分,又或假如雇主是一间公司,则以该公司董事身分而与该雇主有联系者除外)
      • 雇主的任何有联系者
      • 雇主的任何控权人
      • 该等控权人的任何有联系者
    • 该人士并非为该计划的核数师、投资经理或精算师;以及
    • 该人士通常在香港居住。
  2. 如属雇主受托人,须令积金局信纳该人士具有良好声誉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触犯涉及欺诈或不忠实行为等罪行。
 

如计划的受托人全部均是个人,当现有受托人卸任时或在委任新受托人时,必须有不少於两名受托人,而其中最少一名必须是符合上述第(I)项的规定的非雇主受托人。

 

受托人董事

作为某计划受托人(上述「公司受托人」涵盖的受托人除外)的公司,其董事必须令积金局信纳:

     

  • 该人士具有良好声誉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触犯涉及欺诈或不忠实行为等罪行;以及
  • 该人士或该公司另一名董事具备积金局认为有助该计划运作的技巧、知识、经验及资格。
 
就受托人的变更作出报告

凡辞退或委任受托人之前,须取得积金局的核准。如受托人为一间公司但并非注册信托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但并非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则须在辞退或委任受托人的董事之前,取得积金局的书面核准。

 

有关人士如欲取得委任受托人或受托人董事的预先核准,必须以书面形式连同订明的表格向积金局申请。

委任投资经理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任何人士不得获委任为计划的投资经理: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团,或获注册经营该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或
  2. 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获某主管机构授权经营第(I)段提述的业务的公司,而该主管机构获积金局所承认。
 
投资标准
  • 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必须确保:

    1. 不会使用衍生工具致令计划的资产有杠杆成分
    2. 不会为计划的任何目的而借入款项,除了:
      • 向计划成员支付或就计划成员而支付累算权益,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借入:
        • 借入的款额不多於资产在有关时间的市值的10%;
        • 该项借款并非一系列借款的一部分;以及
        • 借款期不多於90天;或
      • 为完成涉及与计划有关的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取得或处置的交易,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借入:
        • 借款期不多於七天;以及
        • 在作出进行该等交易的决定时,相当不可能有需要借入款项。

  • 如计划的资产的有效风险超逾该等资产的市值,则该等资产即属杠杆式。
 
撤回强积金豁免证明书
如撤回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须由雇主/雇主代表以订明的表格格式(即第WD-ER号表格)提出申请。
其他

雇主亦必须:


  1. 於香港主要办事处或成员的每个工作地方的当眼处,展示豁免证明书;以及
  2. 向每名成员提供强积金豁免证明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