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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職業退休計劃僱員
若同時出現以下情況,你有權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 僱主同時營辦強積金計劃及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 你是新的有資格僱員;以及
- 職業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可接納新的有資格僱員為成員。
在上述情況下,你的僱主必須給予你一次選擇機會,並提供所需資料,助你為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作出決定。
詳情請參閱這裡 。
你的僱主須在你受僱首十天內給予你一次選擇機會,並提供該兩類計劃的相關資料,以協助你作出有根據的選擇。相關資料包括:
- 管限計劃的法律;
- 供款安排;
- 薪金定義;
- 計劃受託人名稱;以及
- 在計劃下的利益/權益的歸屬權利、可調動性及保存。
在你作出決定前,你應該完全明白所獲得的資料。此外,請參閱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比較的資料 。
僱主須在你受僱首60天內為你登記參加計劃。如你沒有在受僱首3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你的選擇,你將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成員及計劃的諮詢委員會可向計劃管理人等獲取以下資料:
- 有關成為計劃成員的準則及條件、供款計算方式、應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條件的資料、最新版本的計劃管限規則的副本、計劃的最新已審計帳目及核數師報告,以及與計劃的最新精算師證明書(如有);
- 知悉計劃的任何修訂;以及
- 索取計劃全部資產的總市值資料及投資項目的詳情。
另外,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成員可以向僱主獲取/查閱以下資料:
- 獲通知計劃的變更;
- 獲取有關成為計劃成員的準則及條件、供款計算方式、應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條件等資料;
- 在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取得周年報表,內容載列成員在計劃下的既有利益,以及預期在退休時,根據可享利益的服務年資而獲得的利益;
- 在成員離職後三個月內,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一份該成員在計劃下所享有的利益詳情;
- 書面要求下提供計劃管理人或離岸計劃的指定人士的資料詳情;以及
- 書面要求下提供諮詢委員會(如有)的成員和地址。
法例規定,於2000年12月1日後才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新成員),其累算利益須受制於利益保存、可調動性和提取的規定,惟適用範圍僅限於累算利益中等同不超逾「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額。
就計劃的新成員而言,「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者中數額較小者:
(a) 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適用於計劃期間(就此計算目的而言,指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成員在該計劃下累算和持有的利益;以及
(b) 1.2 ×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 × 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詳情請參閱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如你是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新成員(即是於2000年12月1日後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你在計劃下的利益會受相關法例中有關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和提取的規定所管限。
保存規定
除按照法例規定(如新成員年屆65歲的退休年齡)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不得向計劃的任何新成員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任何部分,或將該等利益的任何部分以其他形式處置轉予該新成員。受託人亦不得在新成員被合理解僱時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注意:這項不得沒收的規定亦適用於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但現有成員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提取或獲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
最低強積金利益不得用於向僱主償付由該新成員引致的損失,亦不得用於支付該新成員拖欠有關僱主的債項。
可調動性規定
當新成員有權收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的利益時,計劃的受託人應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
a. 一項強積金計劃,而該成員的新僱主是該計劃的參與僱主;或
b. 一項由該成員指定的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而該計劃接受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轉移。
提取規定
新成員只可在下列情況下獲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
- 年滿65歲;
-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以及
- 死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現有成員(即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可獲豁免而不受有關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的規定管限。
詳情請參閱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就現時屬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舊計劃」),並正轉移至新計劃的計劃成員而言,假如新計劃是-
(a) 根據法例設立的後繼計劃;
(b) 由舊計劃的同一僱主營辦;
(c) 法例所指明的情況下由另一僱主營辦;或
(d) 法例所指明的情況下,由有聯繫公司營辦;
則在符合以下情況下,該成員在新計劃可保留現有成員的身分—
- 並無任何舊計劃的利益因為該項轉移而已經或將會支付給現有成員;
- 一筆不少於該現有成員過去服務負債的款額,因為該項轉移而已經或將會從舊計劃轉移至新計劃;
- 在緊接該項轉移之後,該現有成員在新計劃之下,根據利益享有權可取得或將會取得的既有利益價值,以及過去服務負債的價值(簡稱「利益」),並不會少於在緊接該項轉移之前,該成員在舊計劃下可享有的利益價值;
- 現有成員仍屬於舊計劃的成員時,其僱用期是獲新計劃承認的;以及
- 在該條例第70A(6)(a)或(b)條適用於該項轉移的任何情況下,如該條已獲得遵守,而且並未有任何該現有成員於某職業退休計劃內持有的利益,已按照該條例第70A(6)條支付予舊計劃的現有成員或僱主。
如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其中一部分,僱主可向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提出申請,要求支付一筆相等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的款項,而款額不可多於僱員的既有利益中來自僱主供款部分的總額。
至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僱主可運用成員的既有利益(包括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抵銷成員有權享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詳情請參閱《V.4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指引—利益的保存》 。
如欲知悉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基準的詳情及支付時間,請參閱《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
由2020 年1 月1 日或之後,當新僱員登記參加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新僱員均須提交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否則賬戶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如果你不是香港以外地方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毋須向稅務局申報你的賬戶資料,以傳送至香港以外地方任何稅務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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