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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职业退休计划雇员
若同时出现以下情况,你有权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
- 雇主同时营办强积金计划及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
- 你是新的有资格雇员;以及
- 职业退休计划的管限规则可接纳新的有资格雇员为成员。
在上述情况下,你的雇主必须给予你只可行使一次选择机会,并提供所需资料,助你为参加强积金计划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作出决定。
详情请参阅这里 。
你的雇主须在你受雇首十天内给予你只可行使一次选择机会,并提供该两类计划的相关资料,以协助你作出有根据的选择。相关资料包括:
- 管限计划的法律;
- 供款安排;
- 薪金定义;
- 计划受托人名称;以及
- 在计划下的利益/权益的归属权利、可调动性及保存。
在你作出决定前,你应该完全明白所获得的资料。此外,请参阅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比较的资料 。
雇主须在你受雇首60天内为你登记参加计划。如你没有在受雇首3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你的选择,你将被视作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就现时属於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旧计划」),并正转移至新计划的计划成员而言,假如新计划是-
(a) 根据法例设立的後继计划;
(b) 由旧计划的同一雇主营办;
(c) 法例所指明的情况下由另一雇主营办;或
(d) 法例所指明的情况下,由有联系公司营办;
则在符合以下情况下,该成员在新计划可保留现有成员的身分—
- 并无任何旧计划的利益因为该项转移而已经或将会支付给现有成员;
- 一笔不少於该现有成员过去服务负债的款额,因为该项转移而已经或将会从旧计划转移至新计划;
- 在紧接该项转移之後,该现有成员在新计划之下,根据利益享有权可取得或将会取得的既有利益价值,以及过去服务负债的价值(简称「利益」),并不会少於在紧接该项转移之前,该成员在旧计划下可享有的利益价值;
- 现有成员仍属於旧计划的成员时,其雇用期是获新计划承认的;以及
- 在该条例第70A(6)(a)或(b)条适用於该项转移的任何情况下,如该条已获得遵守,而且并未有任何该现有成员於某职业退休计划内持有的利益,已按照该条例第70A(6)条支付予旧计划的现有成员或雇主。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及计划的谘询委员会可向计划管理人等获取以下资料:
- 有关成为计划成员的准则及条件、供款计算方式、应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条件的资料、最新版本的计划管限规则的副本、计划的最新已审计帐目及核数师报告,以及与计划的最新精算师证明书(如有);
- 知悉计划的任何修订;以及
- 索取计划全部资产的总市值资料及投资项目的详情。
另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可以向雇主获取/查阅以下资料:
- 获通知计划的变更;
- 获取有关成为计划成员的准则及条件、供款计算方式、应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条件等资料;
- 在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取得周年报表,内容载列成员在计划下的既有利益,以及预期在退休时,根据可享利益的服务年资而获得的利益;
- 在成员离职後三个月内,可书面要求雇主提供一份该成员在计划下所享有的利益详情;
- 书面要求下提供计划管理人或离岸计划的指定人士的资料详情;以及
- 书面要求下提供谘询委员会(如有)的成员和地址。
法例规定,於2000年12月1日後才参加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新成员),其累算利益须受制於利益保存、可调动性和提取的规定,惟适用范围仅限於累算利益中等同不超逾「最低强积金利益」的款额。
就计划的新成员而言,「最低强积金利益」是指下列两者中数额较小者:
(a) 於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适用於计划期间(就此计算目的而言,指强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成员在该计划下累算和持有的利益;以及
(b) 1.2 ×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 × 强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
详情请参阅最低强积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如你是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新成员(即是於2000年12月1日後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你在计划下的利益会受相关法例中有关利益的保存、可调动性和提取的规定所管限。
保存规定
除按照法例规定(如新成员年届65岁的退休年龄)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向计划的任何新成员支付最低强积金利益的任何部分,或将该等利益的任何部分以其他形式处置转予该新成员。受托人亦不得在新成员被合理解雇时没收其最低强积金利益(注意:这项不得没收的规定亦适用於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但现有成员可根据计划的管限规则提取或获支付最低强积金利益。)
最低强积金利益不得用於向雇主偿付由该新成员引致的损失,亦不得用於支付该新成员拖欠有关雇主的债项。
可调动性规定
当新成员有权收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的利益时,计划的受托人应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转移至:
a. 一项强积金计划,而该成员的新雇主是该计划的参与雇主;或
b. 一项由该成员指定的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而该计划接受最低强积金利益的转移。
提取规定
新成员只可在下列情况下获支付最低强积金利益:
- 年满65岁;
-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以及
- 死亡。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现有成员(即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可获豁免而不受有关利益的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的规定管限。
详情请参阅最低强积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如雇员在2025年5月1 日(即转制日 )前离职:
雇主可使用雇员的既有利益中雇主供款所产生的利益,抵销雇主按《雇佣条例》须支付予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如雇员在转制日或之后离职:
如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并非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可使用雇员的既有利益中雇主供款所产生的利益,用以抵销按《雇佣条例》须支付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如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是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则须按以下公式从雇员的既有利益中雇主供款所产生的利益中,计算及剔除「剔除款项」–
剔除款项: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 × 享有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的服务年数#(未满一年者按比例计算)× 5% × 12
* 对于一般的终止受雇情况,这是指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前12个月的平均有关入息(不包括该雇员依据任何成文法则或合约而放的无薪假或产假),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限。
# 只计算2000年12月1日或以后的服务年数。
如雇员在转制日或之后入职,「剔除款项」不能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但雇员的既有利益中雇主供款所产生的利益扣除「剔除款项」后剩余的余额(「利益余额」),则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并于转制日或之后离职,「剔除款项」只可抵销雇员在转制日前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能用作抵销转由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利益余额」则可抵销转制日前或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由2020 年1 月1 日或之後,当新雇员登记参加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新雇员均须提交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否则账户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如果你不是香港以外地方任何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毋须向税务局申报你的账户资料,以传送至香港以外地方任何税务管辖区。
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详情,请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