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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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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兒子和女兒協助我打理家族生意,我是否要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假如你是獨資經營者或業務的合夥人,所聘用的家人是與你同住,你便無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如果他們不是與你在同一地址居住,亦並非獲豁免人士,你便須安排他們參加計劃。
2. 我在內地做生意,是否要安排在內地聘用且在內地工作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你無須安排內地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制度僅旨在為本港就業人士提供退休福利。
3. 我僱用了一名家庭傭工料理家務。我是否要安排她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僱主的居所內提供家務服務的僱員屬於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4. 我聘請了持工作簽證的僱員來港工作,我是否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果你的僱員是一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或獲准留港的期間為13個月或以下,他們便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5. 我公司有一名僱員,起初獲發出准予逗留9個月的工作簽證,其後獲准延長多逗留6個月。我是否要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假如你的僱員不受任何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保障,而其原有的簽證期(9個月)加上續辦的簽證期(6個月)共多於13個月,那麼他自第13個月完結後的第一天開始便不再獲得豁免,你必須於60日內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6. 我公司去年聘用了一名持有「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ANG)簽證的僱員。他原有的IANG簽證有效期是1年,我公司現正為他向入境處申請簽證續期,是否需要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除非有關僱員已參加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否則該持有IANG簽證的僱員因續辦簽證而獲准繼續留港工作共超過13個月,僱主必須於第13個月完結後的60天內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7. 我的一名持工作簽證的僱員是一個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該計劃是否必須得到積金局的核准或認可,該僱員才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不是。該香港以外退休計劃不必獲積金局核准、認可或向其註冊。
8. 我是一名小販,亦有僱用數名員工,強積金制度對我是否適用?

按《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定義下的「自僱小販」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然而,如果你有僱用員工,那麼你便須以僱主身分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9. 學生參與由學校與外間機構合作的實習計劃時,有關機構需否安排該學生參加強積金計劃?

假若該年滿18歲的學生屬於一般僱員,僱用期不少於連續60天,有關機構必須在僱用該學生的首60天內,為其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如該學生未滿18歲或屬於獲豁免人士,則有關機構無須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

 

然而,上述60日的僱用規則不適用於受僱為建造業或飲食業臨時僱員的學生。僱主必須為其安排參加強積金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並作出供款。

參加計劃及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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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僱主,我有權選擇強積金計劃嗎?
有。僱主擁有選擇強積金計劃的最終決定權,但為僱員選定計劃前,應先和僱員商量。你亦可參加多於一個強積金計劃,從而讓僱員挑選最切合其個人需要的計劃及基金。
2. 選擇強積金計劃時應考慮甚麼因素?

僱主可先詢問僱員的意願,並考慮下方之基本因素:

 

  • 每個計劃所提供的基金種類;
  • 基金收取的費用及收費;以及
  • 計劃受託人提供的客戶服務質素。

請利用積金局提供的強積金基金平台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 比較不同計劃的基金投資目標、收費、風險、表現以及受託人提供的服務。

3. 我如何知道計劃是否已向積金局註冊,受託人又是否已獲積金局核准?
所有註冊強積金計劃及核准受託人的資料,可於網上紀錄冊查閱。
4. 假如我不滿意現時為僱員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表現,可以轉換計劃嗎?怎樣辦理手續?

可以。你有權轉換另一個強積金計劃,並把你僱員的強積金轉往新的計劃,但應盡早就建議安排與僱員溝通。


進行轉移程序時,首先要向新計劃的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新受託人隨即會與你現有的受託人完成轉移程序。

5. 我為公司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之後,會收到甚麼文件?
當受託人接納你公司參與強積金計劃後,會向你公司發出參與通知,當中會列明計劃名稱、計劃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僱主的名稱,以及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6. 公司搬遷了,是否需要通知積金局?
不需要。你應聯絡計劃受託人更新你公司地址的紀錄。

僱員入職及離職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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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僱員參加某個強積金計劃前,我是否要向積金局申請?
無論參加集成信託計劃還是行業計劃,均無須向積金局申請。你只需聯絡有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查詢登記參加的程序便可。
2. 為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期限是多久?
除獲豁免人士外,你應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惟60日的僱用規則不適用於從事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
3. 我為僱員開立帳戶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請確保僱員在登記表格上填妥下列資料:

 

  • 僱員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聯絡資料(地址及電話號碼);
  • 基金選擇(如有);
  •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僱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及
  • 在表格上簽署。

如僱員未有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受託人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

 

有關「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詳情,請瀏覽香港信託人公會稅務局的網頁。

4. 當我的僱員離職時,我應怎麼辦?

你必須在僱員離職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透過付款結算書中通知強積金受託人,說明僱員離職的日期。


如果你是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的僱主,並已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則無須進行上述有關通知受託人的程序。

作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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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僱員的每月入息介乎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之間,但每個月都會出現變動,我為僱員作出供款的款額是否也不固定?
是的。強制性供款款額是根據僱員在某供款期的有關入息而定。如僱員每月有關入息之變動維持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之間,其強制性供款款額(有關入息的5%)也會相應變動,僱主必須準確計算僱員的有關入息和強制性供款款額。
2. 我為僱員提供一些非金錢形式的酬勞,例如飛機票。該等酬勞是否要計入僱員的「有關入息」?
不需要,非金錢形式的酬勞不會被視為「有關入息」。
3.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支付的工傷補償應否計入「有關入息」?
不需要。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按期支付的款項不會被視為「有關入息」。
4. 我最近要求一名僱員即時離職,並向他支付一筆代通知金。該筆款項是否要計入該僱員的「有關入息」?
僱主支付的代通知金或裁員補償是終止僱用僱員的賠償或依法必須支付的款項,而並非作為服務的代價,故此毋須納入為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有關入息,僱主與僱員均不須為該項賠償款額作出強制性供款。
5. 甚麼是「供款期」?我應該怎樣就每個供款期作出供款?

供款期一般是指糧期。就每月支薪的一般僱員而言,僱主必須在每個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

 

從事建造業及飲食業,並已安排臨時僱員登記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可選擇在發薪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或在有關供款期完結後的10日內作出強制性供款。

 

注意:供款日不會受「發薪日」影響,即無論僱主在該月結束當日、之前或之後向僱員支付薪金,亦與供款日無關。

6.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會怎樣安排?
如遇上述情況,供款日將順延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例如︰一月十日是星期六,供款日將順延至一月十二日(星期一)。就本年各個月份的供款日,請瀏覽「強積金供款日」年曆
7. 法例只規定我必須為僱員作出相等於僱員入息5%的強制性供款,我可以為僱員作出額外供款嗎?
可以。你可以為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你可聯絡受託人,就自願性供款款額、支付方法、從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的歸屬和提取事宜定下管限規則。
8. 我已於供款日寄出支票給受託人,為何被視作遲交供款?

僱主應預留足夠郵遞時間,確保供款支票及付款結算書於供款日或之前寄達受託人。請注意,信封上的郵戳日期不會被視作支付供款的日期。

 

尚有其他僱主安排供款時須注意的事項,按此以獲得更多資料。

9. 我向計劃受託人支付供款時須提供一份付款結算書,當中應該包括甚麼資料?

付款結算書應就每名僱員提供以下資料:


  • 僱員在供款期內的有關入息;
  • 僱主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 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以及
  • 僱員的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
10. 受託人如何協助僱主作出強積金供款及管理僱員紀錄?

受託人可於供款期結束前向僱主寄出付款結算書的範本,讓僱主選擇使用。當中顯示受託人所收到關於每名有關僱員的最新資料(例如有關入息和供款詳情等)。受託人亦會明確告知僱主,假如未在預計日期前收到範本時應如何聯絡受託人,以及如何修改範本上的資料,再將其作為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交回受託人。

 

此外,部分受託人亦會提供額外服務,例如:


  • 查詢熱線;
  • 每月報表;
  • 讓僱主查閱交易詳情及供款資料的網上服務;以及
  • 提供支薪管理軟件,以便管理僱員紀錄、製備及以電子方式遞交付款結算書。
11. 我是否要通知僱員為他們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是的。僱主必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並應包括:


  • 僱員的有關入息;
  • 僱主及僱員的供款款額,包括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以及
  • 向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12. 如我未有為僱員支付強制性供款,會有甚麼後果?

僱主如未有準時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便須繳交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額5%的附加費,附加費會全數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僱主可聯絡受託人查詢應繳附加費的金額,並盡快連同供款一併繳交,無須等待積金局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另外,拖欠供款的僱主可被罰款$5,000或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額的10%(以款額較高者為準),亦可被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四年及罰款$450,000。


你可按此查閱更多資料。

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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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強積金對沖機制即是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安排。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2. 僱主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是僱主過往為僱員供款的實際供款額,還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

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即在投資後所累積的款額)。

3.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銷已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包括由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4. 如僱主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多於《僱傭條例》的要求,僱主多付的款額是否亦可以作抵銷?
不可以。僱主可抵銷的金額最多相等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多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因此不可用作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