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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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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儿子和女儿协助我打理家族生意,我是否要为他们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如你是独资经营者或业务的合夥人,所聘用的家人是与你同住,你便无须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但如果他们不是与你在同一地址居住,亦并非获豁免人士,你便须安排他们参加计划。
2. 我在内地做生意,是否要安排在内地聘用且在内地工作的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你无须安排内地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强积金制度仅旨在为本港就业人士提供退休福利。
3. 我雇用了一名家庭佣工料理家务。我是否要安排她参加强积金计划?
在雇主的居所内提供家务服务的雇员属於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4. 我聘请了持工作签证的雇员来港工作,我是否须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
如果你的雇员是一个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或获准留港的期间为13个月或以下,他们便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5. 我公司有一名雇员,起初获发出准予逗留9个月的工作签证,其後获准延长多逗留6个月。我是否要安排他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如你的雇员不受任何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保障,而其原有的签证期(9个月)加上续办的签证期(6个月)共多於13个月,那麽他自第13个月完结後的第一天开始便不再获得豁免,你必须於60日内安排他参加强积金计划。
6. 我公司去年聘用了一名持有「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IANG)签证的雇员。他原有的IANG签证有效期是1年,我公司现正为他向入境处申请签证续期,是否需要安排他加入强积金计划?
除非有关雇员已参加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否则该持有IANG签证的雇员因续办签证而获准继续留港工作共超过13个月,雇主必须於第13个月完结後的60天内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7. 我的一名持工作签证的雇员是一个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该计划是否必须得到积金局的核准或认可,该雇员才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不是。该香港以外退休计划不必获积金局核准、认可或向其注册。
8. 我是一名小贩,亦有雇用数名员工,强积金制度对我是否适用?

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定义下的「自雇小贩」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如果你有雇用员工,那麽你便须以雇主身分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9. 学生参与由学校与外间机构合作的实习计划时,有关机构需否安排该学生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若该年满18岁的学生属於一般雇员,雇用期不少於连续60天,有关机构必须在雇用该学生的首60天内,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该学生未满18岁或属於获豁免人士,则有关机构无须为其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上述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於受雇为建造业或饮食业临时雇员的学生。雇主必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并作出供款。

参加计划及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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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雇主,我有权选择强积金计划吗?
有。雇主拥有选择强积金计划的最终决定权,但为雇员选定计划前,应先和雇员商量。你亦可参加多於一个强积金计划,从而让雇员挑选最切合其个人需要的计划及基金。
2. 选择强积金计划时应考虑甚麽因素?

雇主可先询问雇员的意愿,并考虑下方之基本因素:

 

  • 每个计划所提供的基金种类;
  • 基金收取的费用及收费;以及
  • 计划受托人提供的客户服务质素。

请利用积金局提供的强积金基金平台受托人服务比较平台 比较不同计划的基金投资目标、收费、风险、表现以及受托人提供的服务。

3. 我如何知道计划是否已向积金局注册,受托人又是否已获积金局核准?
所有注册强积金计划及核准受托人的资料,可於网上纪录册查阅。
4. 假如我不满意现时为雇员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的表现,可以转换计划吗?怎样办理手续?

可以。你有权转换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并把你雇员的强积金转往新的计划,但应尽早就建议安排与雇员沟通。


进行转移程序时,首先要向新计划的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新受托人随即会与你现有的受托人完成转移程序。

5. 我为公司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之後,会收到甚麽文件?
当受托人接纳你公司参与强积金计划後,会向你公司发出参与通知,当中会列明计划名称、计划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雇主的名称,以及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6. 公司搬迁了,是否需要通知积金局?
不需要。你应联络计划受托人更新你公司地址的纪录。

雇员入职及离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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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雇员参加某个强积金计划前,我是否要向积金局申请?
无论参加集成信托计划还是行业计划,均无须向积金局申请。你只需联络有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查询登记参加的程序便可。
2. 为新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期限是多久?
除获豁免人士外,你应安排年满18岁至64岁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惟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於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的临时雇员。
3. 我为雇员开立帐户时,需要注意些什麽?

请确保雇员在登记表格上填妥下列资料:

 

  • 雇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日期;
  • 联络资料(地址及电话号码);
  • 基金选择(如有);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及
  • 在表格上签署。

如雇员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有关「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详情,请浏览香港信托人公会税务局的网页。

4. 当我的雇员离职时,我应怎麽办?

你必须在雇员离职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透过付款结算书中通知强积金受托人,说明雇员离职的日期。


如果你是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雇主,并已安排临时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则无须进行上述有关通知受托人的程序。

作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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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雇员的每月入息介乎於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之间,但每个月都会出现变动,我为雇员作出供款的款额是否也不固定?
是的。强制性供款款额是根据雇员在某供款期的有关入息而定。如雇员每月有关入息之变动维持於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之间,其强制性供款款额(有关入息的5%)也会相应变动,雇主必须准确计算雇员的有关入息和强制性供款款额。
2. 我为雇员提供一些非金钱形式的酬劳,例如飞机票。该等酬劳是否要计入雇员的「有关入息」?
不需要,非金钱形式的酬劳不会被视为「有关入息」。
3. 按照《雇员补偿条例》支付的工伤补偿应否计入「有关入息」?
不需要。按照《雇员补偿条例》按期支付的款项不会被视为「有关入息」。
4. 我最近要求一名雇员即时离职,并向他支付一笔代通知金。该笔款项是否要计入该雇员的「有关入息」?
雇主支付的代通知金或裁员补偿是终止雇用雇员的赔偿或依法必须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作为服务的代价,故此毋须纳入为计算强制性供款的有关入息,雇主与雇员均不须为该项赔偿款额作出强制性供款。
5. 甚麽是「供款期」?我应该怎样就每个供款期作出供款?

供款期一般是指粮期。就每月支薪的一般雇员而言,雇主必须在每个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

 

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并已安排临时雇员登记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可选择在发薪日之後的下一个工作日,或在有关供款期完结後的10日内作出强制性供款。

 

注意:供款日不会受「发薪日」影响,即无论雇主在该月结束当日、之前或之後向雇员支付薪金,亦与供款日无关。

6.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或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会怎样安排?
如遇上述情况,供款日将顺延至该日之後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或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例如︰一月十日是星期六,供款日将顺延至一月十二日(星期一)。就本年各个月份的供款日,请浏览「强积金供款日」年历
7. 法例只规定我必须为雇员作出相等於雇员入息5%的强制性供款,我可以为雇员作出额外供款吗?
可以。你可以为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你可联络受托人,就自愿性供款款额、支付方法、从自愿性供款所产生的权益的归属和提取事宜定下管限规则。
8. 我已於供款日寄出支票给受托人,为何被视作迟交供款?

雇主应预留足够邮递时间,确保供款支票及付款结算书於供款日或之前寄达受托人。请注意,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不会被视作支付供款的日期。

 

尚有其他雇主安排供款时须注意的事项,按此以获得更多资料。

9. 我向计划受托人支付供款时须提供一份付款结算书,当中应该包括甚麽资料?

付款结算书应就每名雇员提供以下资料:


  • 雇员在供款期内的有关入息;
  • 雇主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员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主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以及
  • 雇员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
10. 受托人如何协助雇主作出强积金供款及管理雇员纪录?

受托人可於供款期结束前向雇主寄出付款结算书的范本,让雇主选择使用。当中显示受托人所收到关於每名有关雇员的最新资料(例如有关入息和供款详情等)。受托人亦会明确告知雇主,假如未在预计日期前收到范本时应如何联络受托人,以及如何修改范本上的资料,再将其作为已填妥的付款结算书交回受托人。

 

此外,部分受托人亦会提供额外服务,例如:


  • 查询热线;
  • 每月报表;
  • 让雇主查阅交易详情及供款资料的网上服务;以及
  • 提供支薪管理软件,以便管理雇员纪录、制备及以电子方式递交付款结算书。
11. 我是否要通知雇员为他们所作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是的。雇主必须在作出强制性供款後的七个工作日向雇员提供每月供款纪录,并应包括:


  • 雇员的有关入息;
  • 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款额,包括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以及
  • 向受托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12. 如我未有为雇员支付强制性供款,会有甚麽後果?

雇主如未有准时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便须缴交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会全数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雇主可联络受托人查询应缴附加费的金额,并尽快连同供款一并缴交,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附加费通知书。

 

另外,拖欠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额的10%(以款额较高者为准),亦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罚款$450,000。


你可按此查阅更多资料。

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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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麽是强积金对冲机制?
强积金对冲机制即是以强积金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安排。雇主可以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2. 雇主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是雇主过往为雇员供款的实际供款额,还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即在投资後所累积的款额)。

3. 雇主为雇员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销已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包括由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4. 如雇主所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多於《雇佣条例》的要求,雇主多付的款额是否亦可以作抵销?
不可以。雇主可抵销的金额最多相等於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多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因此不可用作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