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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涵盖范围
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定义下的「自雇小贩」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如果你有雇用员工,那麽你便须以雇主身分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假若该年满18岁的学生属於一般雇员,雇用期不少於连续60天,有关机构必须在雇用该学生的首60天内,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该学生未满18岁或属於获豁免人士,则有关机构无须为其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上述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於受雇为建造业或饮食业临时雇员的学生。雇主必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并作出供款。
参加计划及行政安排
可以。你有权转换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并把你雇员的强积金转往新的计划,但应尽早就建议安排与雇员沟通。你可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交相关指示。
雇员入职及离职的安排
你必须在雇员离职月份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交终止受雇指示或以书面形式或透过付款结算书中通知「积金易」平台,说明雇员离职的日期。
如果你是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雇主,并已安排临时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则无须进行上述有关通知「积金易」平台的程序。
作出供款
供款期一般是指粮期。就每月支薪的一般雇员而言,雇主必须在每个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
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并已安排临时雇员登记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可选择在发薪日之後的下一个工作日,或在有关供款期完结後的10日内作出强制性供款。
注意:供款日不会受「发薪日」影响,即无论雇主在该月结束当日、之前或之後向雇员支付薪金,亦与供款日无关。
付款结算书应就每名雇员提供以下资料:
- 雇员在供款期内的有关入息;
- 雇主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员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主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以及
- 雇员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
是的。雇主必须在作出强制性供款後的七个工作日向雇员提供每月供款纪录,并应包括:
- 雇员的有关入息;
- 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款额,包括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以及
- 向受托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雇主如未有准时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便须缴交相等于拖欠供款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会全数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雇主可联络「积金易」平台查询应缴附加费的金额,并尽快连同供款一并缴交,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附加费通知书。
另外,拖欠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相等于拖欠供款款额的10%(以款额较高者为准),亦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罚款$450,000。
你可按此查阅更多资料。
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强积金「对冲」安排即是以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主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安排。
如雇员在2025年5月1 日(即转制日)前离职,雇主可以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如雇员在转制日或之后入职,雇主不可使用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雇主可使用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并在转制日或之后离职,雇主可使用在雇员整段受雇期内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供款),抵销雇员在转制日前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但不可抵销雇员由转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雇主仍可使用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在转制日前或由转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取消「对冲」安排后,雇主不可再使用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由转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雇主仍可使用由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2025年5月1日(即转制日)之前已受雇,并于转制日或之后离职,雇主在雇员整段受雇期内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均可继续用作抵销雇员在转制日前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但不可用作抵销由转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可继续用作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论是在转制日前或由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不可以。雇主可抵销的款额以雇员按《雇佣条例》可享有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为限,雇主多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可使用强积金作抵销。
有关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详情及长期服务金/遣散费计算方法,请参阅劳工处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专题网站,或致电劳工处热线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