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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強積金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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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僱主沒有作出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會通知積金局嗎?

如僱主未有作出供款 ,強積金受託人會按法例要求向積金局報告(臨時僱員除外)。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採取執法行動 ,為受影響僱員追討欠款。

2. 如僱主拖欠供款,會有什麼後果?

如僱主未能準時作出供款或拖欠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會向積金局匯報。積金局會根據強積金受託人匯報的資料,向僱主發出「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繳款通知書」,追討拖欠的供款及相等於欠款款額5%的附加費。如僱主沒有補交拖欠供款,積金局可能會向僱主徵收罰款或展開法律程序,代受影響僱員追討拖欠供款及附加費。

3. 如僱主沒有為僱員供款,僱員該怎辦?
為免誤會,僱員應先向僱主或強積金受託人瞭解情況。如確認僱主拖欠供款,應盡快向積金局投訴,我們會提供協助。投訴僱主的程序、途徑及相關資料,可瀏覽「投訴僱主」網頁。
4. 假如僱主已清盤或破產,僱員可以循甚麼途徑向僱主追討拖欠的供款?
若僱主已清盤或破產並有拖欠供款,僱員可向積金局作出投訴,並提供相關資料,積金局會代表僱員向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主任提出申索。如收到清盤人發還的款項,積金局會把款項交予強積金受託人,以便分配至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5. 如果僱主結束業務,僱員強積金帳戶內的供款會否受到影響?
不會。所有強制性供款一經存入強積金計劃,即全數歸屬於計劃成員,即使僱主結束營業,亦不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提取已作出的供款。
6. 為何積金局不可以代僱員向僱主追討拖欠的自願性供款?

自願性供款乃僱主與僱員之間自願安排的協議,而並非僱主在強積金法例下的法定責任。故此,積金局的法定職能並不涵蓋為僱員追討拖欠的自願性供款。

7. 如不再是自僱人士,但仍收到積金局發出的「強積金欠款通知書」,該怎辦?
如不再是自僱人士,應盡快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申報,取消自僱人士的帳戶,並查詢是否有尚未繳交的供款及/或附加費。如有,須即時補交欠款。
8. 如接獲來歷不明的電話聲稱可以訛稱會永久離港,作出虛假法定聲明以提早取回強積金,該怎辦?

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擺作出虛假聲明,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會被判處監禁及罰款,如接獲來歷不明的電話時切勿透露個人資料。

 

你可按此獲得更多資料。

職業退休計劃僱主及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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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訂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於2020年6月26日生效後,處長有何新的執法權力?

經修訂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66C 及66D條允許處長:

 

  • 調查涉嫌違例情況
  • 要求任何人士提供資料和協助
  • 要求任何人士出席會面及回答問題

 

若調查後證實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處長會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

2. 如某人不遵從處長的調查要求,後果如何?

根據經修訂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66E條,如果某人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意圖詐騙)的情況下,不遵從調查要求,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為: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或
  •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1,000,000及監禁七年。

強積金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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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積金局在處理有關強積金受託人的投訴方面有甚麼角色?
我們會嚴正處理市民的投訴,並藉此機會規管強積金受託人的操守及其合規情況。

然而,積金局不能干預強積金受託人的商業決定、就強積金受託人與計劃成員/參與僱主的爭議作出裁決或指令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賠償。 
2. 積金局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會如何處理及跟進?
積金局會就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作初步評估,如屬管轄範圍,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投訴,並於七個工作天內與投訴人聯絡,檢視獲取的資料、聯絡各方(包括投訴人及強積金受託人)從而跟進投訴人的投訴,並向投訴人告知投訴結果。

若投訴事件涉及法規的要求,積金局會跟進強積金受託人是否已根據法規要求而行事。
3. 如果我希望強積金受託人作出金錢賠償,可以怎樣做?
積金局不能干預強積金受託人的商業決定、就強積金受託人與計劃成員/參與僱主的爭議作出裁決或指令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賠償。如有需要,你可自行諮詢專業意見。
4. 計劃成員認為強積金受託人的強積金基金表現並不理想,積金局會否處理/干預?
強積金基金表現及基金價格均受市場影響,並不在積金局控制的範圍之內。但積金局透過推出設有收費上限的「預設投資策略」,以及「強積金基金平台」等,以促進強積金受託人及強積金成分基金的表現,讓計劃成員得以受惠。
5. 積金局在處理有關強積金受託人的投訴個案時是否有完成跟進時間的服務承諾?
由於投訴個案各有不同,積金局並無就完成跟進時間訂立服務承諾。一般而言,積金局會最少每兩個月與投訴人以電話或書面聯絡,交代跟進情況。
6. 如果處理投訴個案過程中,積金局發現強積金受託人有犯錯,積金局會怎樣處理?
如發現強積金受託人有涉嫌違反法規的情況,積金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個案。如有需要,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7. 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時,計劃成員可否選擇不作任何強積金基金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將如何為沒有作出基金選擇的計劃成員進行投資?
我們鼓勵計劃成員因應個人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水平,自行選擇合適的強積金基金。

如計劃成員沒有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供基金選擇,供款將按照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進行投資。「預設投資」會因應一般強積金計劃成員的退休需要,適當地平衡投資風險與回報。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各自提供「預設投資」。

詳情請瀏覽以下連結
8. 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後,受託人會否通知計劃成員,他們就強積金供款所選擇的基金投資組合?

強積金受託人會向計劃成員發出參與通知(通知),確認成員已參加計劃。該通知須列明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資料,當中包括計劃的名稱、強積金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計劃成員的姓名,以及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此外,強積金受託人亦須在計劃的每個財政期終結後,向計劃成員提供一份周年權益報表,載列強積金帳戶的資料,例如基金投資組合及帳戶結餘等。

9. 除強積金受託人外,是否有其他人士/機構參與管理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帳戶?如有的話,他們是否受相關強積金法例所約束?

強積金受託人會委任服務提供者為計劃提供服務。除非強積金受託人已符合作為保管人的準則,否則強積金受託人須委任保管人保管強積金計劃的資產,並須聘用獨立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劃的基金投資。


強積金受託人亦可聘用計劃管理人,代表強積金受託人處理強積金計劃的日常行政工作。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3(f)條,強積金受託人有責任對為計劃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

10. 計劃成員可否把其供款帳戶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受託人需要多少時間處理轉移權益的要求?

在僱員自選安排之下,計劃成員可將其供款帳戶內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而僱員每一曆年只可作出一次轉移,強積金受託人需時約30日處理。

 

但請留意,在僱員自選安排之下,供款帳戶的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是不可轉移的。

 

詳情請瀏覽以下連結 
11. 計劃成員終止受僱時,須否作出任何安排,以管理其現有強積金帳戶下的強積金基金?

除非該成員是自僱人士,否則該計劃成員的前僱主須通知其現有強積金計劃的強積金受託人該計劃成員已終止受僱。強積金受託人在接獲通知後,須告知計劃成員在轉移現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方面有何選擇。一般而言,計劃成員可選擇:


  1.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為其開立的強積金計劃供款帳戶;
  2. 把累算權益保存在原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帳戶;或
  3.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下的現有個人帳戶(如已持有該帳戶)。
12. 計劃成員如何把其個人帳戶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受託人的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受託人需要多少時間處理轉移強積金的要求?

計劃成員須填妥「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第MPF(S)-P(M)號表格),然後把表格交給新強積金受託人辦理。表格可於積金局網站下載或向新強積金受託人索取。


原有計劃的強積金受託人在接獲通知有關計劃成員的轉移選擇後,將在30日內安排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計劃成員所選的新強積金受託人。轉移程序完成後,新強積金受託人會向計劃成員發出「轉移確認書」,確定累算權益款額已轉移至新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帳戶。

強積金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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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積金局在處理有關中介人的投訴個案時是否有完成跟進時間的服務承諾?
由於每個個案的案情各有不同,積金局並無就完成跟進時間訂立服務承諾。一般而言,積金局會最少每兩個月與投訴人以電話或書面聯絡,交代跟進情況。
2. 積金局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會如何處理及跟進?

積金局會就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作初步評估。如投訴內容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即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於投訴後七個工作天內與投訴人聯絡、要求投訴人提供個案資料等。

 

如資料顯示有關中介人可能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會轉介個案予相關前線監督,前線監督會考慮是否需要就有關的中介人展開調查。前線監督完成調查後,積金局會考慮前線監督調查所得的資料(包括有關中介人的申述),然後決定合適的行動,例如紀律制裁。

3. 積金局在處理有關中介人的投訴方面有甚麼角色?

積金局重視市民的投訴,並規管中介人的操守及其合規情況,保障計劃成員或僱主的權利。


然而,積金局不能干預中介人的商業決定、介入純粹有關服務質素而不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問題,或就中介人與計劃成員的爭議指令中介人作出賠償。

4. 計劃成員如何就強積金中介人的推銷活動作出投訴?

計劃成員如認為某強積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懷疑有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推銷或銷售活動,可以透過郵寄、電話、傳真、電郵或親身到積金局的辦事處,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郵寄:香港觀塘巧明街98 The Millennity 1 12 積金局成員保障及服務部


熱線: 2918 0102


傳真: 2259 8806


電郵: mpfa@mpfa.org.hk


如市民有需要親身前往積金局辦事處(例如遞交文件),請先致電熱線(
2918 0102)預約。

5. 如積金局經調查後,證實某中介人違規銷售,積金局會對此中介人採取甚麼紀律制裁?積金局會否要求中介人賠償客戶?

如中介人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可向其施加紀律制裁,包括:

     

  • 暫時或永久撤銷註冊;
  • 喪失註冊的資格;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命令繳付罰款(罰款款額不得超過$ 1 , 0 0 0萬,或因違反作業要求而獲取的利潤款額的三倍,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積金局並無法定權力要求中介人向計劃成員就其強積金的投資損失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