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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强积金雇主、计划成员及自雇人士
如雇主未有作出供款 ,强积金受托人会按法例要求向积金局报告(临时雇员除外)。积金局收到报告後会采取执法行动 ,为受影响雇员追讨欠款。
如雇主未能准时作出供款或拖欠供款,强积金受托人会向积金局汇报。积金局会根据强积金受托人汇报的资料,向雇主发出「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缴款通知书」,追讨拖欠的供款及相等於欠款款额5%的附加费。如雇主没有补交拖欠供款,积金局可能会向雇主徵收罚款或展开法律程序,代受影响雇员追讨拖欠供款及附加费。
自愿性供款乃雇主与雇员之间自愿安排的协议,而并非雇主在强积金法例下的法定责任。故此,积金局的法定职能并不涵盖为雇员追讨拖欠的自愿性供款。
职业退休计划雇主及管理人
经修订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66C 及66D条允许处长:
- 调查涉嫌违例情况
- 要求任何人士提供资料和协助
- 要求任何人士出席会面及回答问题
若调查後证实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处长会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
根据经修订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66E条,如果某人在没有合理辩解(或意图诈骗)的情况下,不遵从调查要求,即属犯罪。
最高刑罚为: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或
-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罚款$1,000,000及监禁七年。
强积金受托人
然而,积金局不能干预强积金受托人的商业决定、就强积金受托人与计划成员/参与雇主的争议作出裁决或指令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赔偿。
若投诉事件涉及法规的要求,积金局会跟进强积金受托人是否已根据法规要求而行事。
如计划成员没有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供基金选择,供款将按照预设投资策略(「预设投资」)进行投资。「预设投资」会因应一般强积金计划成员的退休需要,适当地平衡投资风险与回报。法例规定,所有强积金计划均须各自提供「预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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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受托人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通知),确认成员已参加计划。该通知须列明有关强积金计划的资料,当中包括计划的名称、强积金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计划成员的姓名,以及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此外,强积金受托人亦须在计划的每个财政期终结後,向计划成员提供一份周年权益报表,载列强积金帐户的资料,例如基金投资组合及帐户结余等。
强积金受托人会委任服务提供者为计划提供服务。除非强积金受托人已符合作为保管人的准则,否则强积金受托人须委任保管人保管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并须聘用独立的投资经理管理强积金计划的基金投资。
强积金受托人亦可聘用计划管理人,代表强积金受托人处理强积金计划的日常行政工作。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3(f)条,强积金受托人有责任对为计划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作出监督及加以恰当控制。
在雇员自选安排之下,计划成员可将其供款帐户内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其他自选的强积金计划,而雇员每一历年只可作出一次转移,强积金受托人需时约30日处理。
但请留意,在雇员自选安排之下,供款帐户的雇主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是不可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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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该成员是自雇人士,否则该计划成员的前雇主须通知其现有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受托人该计划成员已终止受雇。强积金受托人在接获通知後,须告知计划成员在转移现有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权益方面有何选择。一般而言,计划成员可选择:
- 把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为其开立的强积金计划供款帐户;
- 把累算权益保存在原强积金计划下的个人帐户;或
- 把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强积金计划下的现有个人帐户(如已持有该帐户)。
计划成员须填妥「计划成员资金转移申请表」(第MPF(S)-P(M)号表格),然後把表格交给新强积金受托人办理。表格可於积金局网站下载或向新强积金受托人索取。
原有计划的强积金受托人在接获通知有关计划成员的转移选择後,将在30日内安排把累算权益转移至计划成员所选的新强积金受托人。转移程序完成後,新强积金受托人会向计划成员发出「转移确认书」,确定累算权益款额已转移至新强积金计划下的个人帐户。
强积金中介人
积金局会就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作初步评估。如投诉内容涉及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即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并於投诉後七个工作天内与投诉人联络、要求投诉人提供个案资料等。
如资料显示有关中介人可能违反操守要求,积金局会转介个案予相关前线监督,前线监督会考虑是否需要就有关的中介人展开调查。前线监督完成调查後,积金局会考虑前线监督调查所得的资料(包括有关中介人的申述),然後决定合适的行动,例如纪律制裁。
积金局重视市民的投诉,并规管中介人的操守及其合规情况,保障计划成员或雇主的权利。
然而,积金局不能干预中介人的商业决定、介入纯粹有关服务质素而不涉及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的问题,或就中介人与计划成员的争议指令中介人作出赔偿。
计划成员如认为某强积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怀疑有未经注册的中介人进行推销或销售活动,可以透过邮寄、电话、传真、电邮或亲身到积金局的办事处,向积金局作出投诉。
邮寄:香港观塘巧明街98号 The Millennity 1座 12楼 积金局成员保障及服务部
热线: 2918 0102
传真: 2259 8806
电邮: mpfa@mpfa.org.hk
如市民有需要亲身前往积金局办事处(例如递交文件),请先致电热线(2918 0102)预约。
如中介人违反操守要求,积金局可向其施加纪律制裁,包括:
- 暂时或永久撤销注册;
- 丧失注册的资格;
-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 命令缴付罚款(罚款款额不得超过$ 1 , 0 0 0万,或因违反作业要求而获取的利润款额的三倍,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
积金局并无法定权力要求中介人向计划成员就其强积金的投资损失作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