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帐户管理

在以下情况,计划成员可以将强积金从一个计划转移至另一个计划。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雇员离职

雇员转职时,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处理原计划的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

 

  • 把强积金从原计划的供款帐户,转移至新雇主参加的计划的供款帐户;或
  • 把强积金从原计划的供款帐户,转移至任何计划(包括保留在旧公司所选用的强积金计划)的个人帐户*

*雇主营办计划没有提供开立个人帐户的安排。 

雇员离职通知

当雇员终止受雇,雇主必须通知受托人雇员的终止受雇日期。        
        
如受托人收到雇主发出的离职通知後三个月内,没有收到雇员如何处理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的指示,该雇员的强积金将自动转移至原计划的个人帐户内,继续投资。

法定声明

如雇主没有遵守规定,雇员可向受托人提交终止受雇法定声明,作为终止受雇日期的证据。        
        
注:法定声明必须为正本。        
        
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        
        
请紧记带同香港身份证及已填妥的相关声明表格。详情可致电2835 2500向民政事务总署的电话谘询中心查询。
雇员自选安排

雇员自选安排

即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让雇员可每年1一次,选择将供款帐户内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

优点

让雇员在选择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

转移程序

注意事项

  • 必须把雇员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全数一笔过转移。
  • 现职期间,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是不可转移的。须待雇员离职後才可转移。
  • 即使行使了「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雇主仍须继续将随後的新供款(包括雇主及雇员部分)存入原计划内,而不是雇员所拣选的新计划。
1每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现职供款帐户内来自旧帐户的资产
雇员可随时将由过往工作转移至现职供款帐户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
个人帐户转移

整合个人帐户

如计划成员同时持有多个个人帐户,会造成管理上的不便。计划成员可将多个个人帐户整合至心仪的受托人及计划,令强积金管理更简单和直接。

查询个人帐户资料

市民可向积金局免费查询个人帐户纪录,详情请查看查询个人帐户资料网页。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转移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持有人可随时把帐户内的强积金,转移至任何有提供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的强积金计划内。
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可把自雇人士帐户的强积金,随时转移至其他自选的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小提示:
於同一帐户内转换基金(即转换强积金投资组合),可在此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