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提取强积金
强积金法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的强积金可在65岁前提早提取:
        1. 提早退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2.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3.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4. 罹患末期疾病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计划成员必须在医学证明书签发後12个月内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亦须全数提取帐户内所有强积金。
        5. 小额结余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
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6. 死亡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强积金所需文件
计划成员基於上述其中一个理由而提取强积金,应向各个别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并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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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早提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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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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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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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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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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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罹患末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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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额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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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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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络受托人,查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须在30日内向申索人支付强积金。
法定声明
向受托人提交的法定声明必须为正本。
如向数个受托人提交申请
须紧记预备足够的声明表格,并请监理法定声明人士於每份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
计划成员请带同香港身份证及已填妥的相关声明表格。详情可致电2835 2500向民政事务总署的电话谘询中心查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声明,该份声明须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 公证人;或
 - 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
 - 监理法定声明的人士。
 
如计划成员不清楚自己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或是否拥有无人申索权益,可向积金局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