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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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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填写以下表格前,请细阅有关指引:

 

雇主须把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费用及填妥的表格一并递交:

 

* 现有计划:指当计划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存在的计划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请费用:

 

每项申请的费用为$3,700。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

b.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填写以下表格前,请细阅有关指引:

 

指定表格
由谁递交
雇主

雇主须把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费用及填妥的表格一并递交:

 

* 现有计划:指当计划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存在的计划。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请费用:

 

每项参与计划的注册申请费用为$1,800。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

c. 申请豁免证明书
注:除了在「主管当局名单」中列出的主管当局,雇主可以参照上述「补充指引说明」,根据第7(4)(a)条就已经由不在名单上的非本地当局批准或注册的任何离岸职业退休计划申请豁免证明书。 如有需要,请与积金局联系,以获得进一步协助。

雇主须把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费用及填妥的表格一并递交: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请费用:

 

每项申请的费用为$940。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

d. 汇集协议停止适用并为计划申请重新注册

除非获积金局事前书面同意,否则一项汇集协议不得停止适用於一项注册计划。有关注册计划须申请重新注册,才会获得积金局同意汇集协议停止适用。请按以下步骤提出申请:

 

步骤1

 

有关汇集协议的管理人或有关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以书面向积金局申请汇集协议停止适用。

 

步骤2

 

有关雇主为计划申请重新注册。请参阅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步骤3

 

持有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计划如申请重新注册,有责任或有权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的人士,须在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之前,向积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取得核准。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是一间相当於注册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公司,必须另外以指定表格(表格OI-TC)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申请核准委任/辞退受托人:申请核准委任公司受托人

e. 为基於计划重组或真正业务交易而设立的计划申请强积金豁免证明书
* 只适用於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在强积金法例生效(即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有部分雇主自愿设立职业退休计划。为了让该等计划继续营运,雇主或已於2000年5月3日或之前为其职业退休计划申请强积金豁免资格。在2000年5 月3日之後,积金局不再接受强积金豁免资格的申请,除非有关计划符合《豁免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如欲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申请强积金豁免证明书,请按以下步骤提出申请:

 

步骤1

 

由有关雇主为计划提出注册申请。就新计划而言:

 

  1. 如不参与汇集协议,请参阅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2. 如参与汇集协议,请参阅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步骤2

 

由新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提出强积金豁免申请。填写以下表格前,请细阅有关指引:

指定表格
由谁递交
受托人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属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於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於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须呈交以下文件:

 

 

如属个人受托人,请提供以下文件: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并不是1)一间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注册信托公司或2)一间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於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请提供以下文件: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请费用:

 

为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申请豁免证明书,费用如下:

 

  1.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每项计划的申请费用为$3,700
  2.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每项参与计划的申请费用为$1,800

 

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并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递交。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