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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職業退休計劃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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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僱主,如果我營辦退休計劃,須否申請豁免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

如僱主所營辦的退休計劃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管轄範圍內,並符合法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僱主便須向積金局申請註冊或豁免證明書。

 

法例除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劃外,亦涵蓋為受僱於香港的成員提供利益的離岸計劃(即以香港以外地方為本籍而信託受外地法律管限的計劃)。

 

詳情請參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2. 除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外,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還受甚麼法例所管限?

除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亦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豁免規例》)所管限。《豁免規例》詳細列明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銜接安排,並指明職業退休計劃在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豁免規例》亦訂明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必須遵守的條件,以及適用於該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受託人董事及負責管理資產投資的獲委任人士的條文。

 

詳情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3. 如原有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因公司重組,致使計劃成員不再符合資格留在該計劃,而我想為計劃成員提供相同的職業退休計劃利益,該怎麼辦?

僱主可從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中分拆出一項新計劃,及申請強積金豁免。積金局在考慮以下因素後,可行使權力向新計劃發出強積金豁免證明書:

 

  • 該計劃是否一項因計劃重組或真正業務交易(包括公司合併、重組及聯營)而設立的新計劃;
  • 原來計劃的成員是否獲豁免而不受強積金法例管限;
  • 該計劃的條款及條件是否大致上與原來的計劃一樣優惠;以及
  • 該計劃的相當大部分成員是否由原來計劃的成員組成。

如欲索取申請表格和有關指引,請參閱為基於計劃重組或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證明書

4. 如我把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由界定利益計劃轉為界定供款計劃,會否影響計劃的強積金豁免資格?

不會。一般而言,利益種類的轉變,如只涉及計劃中管限規則的修訂,並不會影響該職業退休計劃獲強積金豁免的資格。

 

如認為該轉變可能影響計劃成員的利益,你可讓受影響的計劃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留在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如更改利益種類會削減計劃成員日後利益,你必須在決定削減利益時讓受影響的計劃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留在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另外,如修訂計劃條款後將改變成員在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或既有利益,導致成員的利益受損,則必須獲得不少於90%計劃成員同意才可進行修訂。

5. 當僱主匯報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料更改時,須遵從甚麼規定?
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匯報資料更改時,須使用以下指定表格。僱主有責任於更改若干事項後一個月內通知積金局。
更改種類
指定表格
更改計劃名稱
更改有關僱主(涉及替換有關僱主)
因有關僱主參加或退出計劃而更改有關僱主(不涉及替換有關僱主)
更改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或地址(有關更改並非因有關僱主的法律實體更改所致)
更改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管理人**
更改集團計劃的僱主代表
有關詳情,請參閱更改計劃資料

**請注意,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須事先獲得積金局的核准,才能委任或辭退個人受託人及/或並非註冊信託公司的公司受託人。請參閱問題6。
6. 職業退休計劃有哪些事項必須得到積金局事先核准才可予以更改?

對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以下事項必須得到積金局事先核准才可予以更改:

 

  • 委任或辭退個人受託人;
  • 委任或辭退公司受託人,而該公司受託人並非於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註冊信託公司;以及
  • 委任或辭退公司受託人的董事,而該受託人既不是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亦不是一間相當於註冊信託公司的海外公司。

如欲索取有關指引,請參閱申請核准委任/辭退受託人

7.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在提交周年報告時須遵從甚麼規定?如有關僱主無法在限期之前提交資料,該怎麼辦?
  • 有關僱主須在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管理人的核數師提交僱主的核數師報表(即表格A及B)。
  • 有關僱主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該計劃的成員向積金局提供周年書面聲明。

有關僱主如無法在限期之前提交資料,須於限期前向積金局提出書面申請。只有在具備充分理由及出現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下,積金局才會批准延期申請。

 

詳情請參閱須每年提交的文件

8.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是否需要遵從周年報告規定?

需要。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在豁免證明書的日期或該日期周年日起計的每段12個月期間,向積金局提供周年報告,當中須載有以下文件:

 

a. 周年申報表;
b. 就該計劃持續符合以僱傭關係為基礎的準則發出的書面聲明(以僱傭關係為基礎的聲明);及

c.

  1. (如屬根據第7(4)(a)條獲豁免的計劃)證明有關海外主管當局的註冊或批准有效的文件證據(文件證據);或
  2. (如屬根據第7(4)(b)或(c)條獲豁免的計劃)說明在聲明當日,該計劃的成員總人數以及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成員人數的書面聲明(成員聲明)。


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在該12個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或在積金局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積金局提供周年報告。

詳情請參閱須每年提交的文件

9. 何謂「最低強積金利益」?

法例規定,在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後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即新成員),其所得的累算利益,須受制於利益保存、可調動性和提取的規定,惟適用範圍僅限於累算利益中等同不超逾「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額。

就新成員而言,「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以下兩者中數目較小者:

a. 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適用於計劃期間(就此計算目的而言,指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該成員在該計劃下所累算和持有的利益;以及
b. 1.2 x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 x 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現有成員(即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可獲豁免遵守於法例中有關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的規定,但與新成員一樣,即使他們被合理解僱,他們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亦不得被沒收。

詳情請參閱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10. 在計算獲強積金豁免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時,如受僱期包括不完整的月份,該如何釐定「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根據法例規定,「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指該成員自參加該計劃的日期、2000年12月1日或(如該成員之前曾就罹患末期疾病的情況獲支付任何利益)該計劃的受託人接獲該成員提交並最後獲支付利益的申索書的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起計,至其終止受僱的日期、(如屬計劃清盤)停止作為該計劃成員的日期、撤回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生效日期為止的連續服務年期(包括一年的部分)或該計劃的受託人接獲該成員提交並最後就罹患末期疾病情況提交且未獲支付利益的申索書的日期之中的最早者。

釐定「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時,服務以完整年份或月份計算。在法例及強積金指引沒有提及的若干特定情況下,如涉及不完整的月份,我們建議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僱主與僱員達成共識,擬定符合計劃管限規則的安排。僱主亦應向成員清楚解釋協定的計算基準。

詳情請參閱 V.4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指引 - 利益的保存
11. 如成員被合理解僱,僱主能否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或將其最低強積金利益用作償付成員所引致的損失?
新成員被合理解僱時,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不得被沒收或償付有關僱主所遭受的由該新成員所引致的任何損失,也不得用於支付該新成員欠有關僱主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債項。

註:這項規定亦適用於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但現有成員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提取或獲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
12. 僱主如拖欠供款,會否被徵收附加費?
如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拖欠供款,積金局可就其拖欠款項徵收附加費。如發出第二張付款通知書,附加費年率為15%,第三張則為20%。

如有足夠理由,積金局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向僱主提起法律程序,向其追討任何欠款、供款附加費和罰款。積金局會把該等款項視作拖欠積金局的債項而進行追討。

詳情請參閱安排供款
13. 職業退休計劃的有關僱主須繳交哪些定期費用,此等定期費用如何釐定?

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須就 (a)計劃註冊日的首個周年日,或(b)豁免證明書日期的首個周年日起計的每段12個月期間繳交定期費用,必須在該期間首日後一個月內支付。如未能在上述一個月限期內繳交費用,則須繳交相等於未繳費用的附加費。


不同類型的職業退休計劃須繳交的定期費用款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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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豁免計劃
$940
參與匯集協議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1,800
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3,700
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必須注意,積金局並無責任在定期費用到期日前發出任何通知。僱主疏忽或未有收到積金局通知等理由,均不會令僱主獲豁免遵守在到期日前繳交定期費用的法例規定。
14. 有關僱主在繳交定期費用後,會否收到積金局的收據?
積金局承諾會在支票結算後七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收據。
15. 如職業退休計劃將會/已經終止,有關僱主須否繳付定期費用?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須於終止計劃程序開始後14日內,就有關終止計劃事宜通知積金局。積金局只有在收到有關僱主及指定人士終止計劃的確認及任何令積金局信納計劃已終止的所需文件後,才會取消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

積金局在刪除計劃的註冊之前,如定期費用的到期日早於計劃終止的生效日,僱主仍須支付有關費用及附加費(如有的話)。
16. 僱主可否以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來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便可向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提出申請,要求從僱員的既有利益中,以僱主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付還有關款額。


至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僱主可運用成員的既有利益(包括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抵銷成員有權享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詳情請參閱V.4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指引-利益的保存

 

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基準詳情以及支付時間,請參閱《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

17. 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有何稅項寬減?

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若干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可在計算稅項時扣除。


僱主就職業退休計劃作出的供款可用作扣減利得稅,上限為僱員薪酬總額的15%。


請瀏覽稅務局的網站,查閱最新資料或詳情。

 
18.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需要提供甚麼資料給成員?
需要提供給成員的資料包括:
  • 計劃的變更;
  • 成為計劃成員的準則及條件、供款計算方式、應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條件等資料;
  • 周年報表(須在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供),內容載列成員在計劃下的既有利益,以及預期在退休時,根據可享利益的服務年資而獲得的利益;

(成員需以書面要求)

  • 成員於終止受僱時,在計劃下的利益詳情(須在終止受僱後三個月內提供);
  • 計劃管理人或離岸計劃的指定人士的資料詳情;及
  • 諮詢委員會(如有)的成員和地址。
19. 註冊計劃的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向積金局報告須申報事件,以及須提供甚麼資料?
如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知悉有須申報事件在2020年6月26日或之後發生,該有關僱主須在知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積金局書面通知,列出該事件的詳情,例如事件發生的日期、個案的詳細資料,以及計劃或已經採取的補救行動詳情等。

「須申報事件」指不遵守關乎計劃資產、成員利益、提供款項、受託人、投資、轉移利益或合資格的人的規定的事件。

書面通知樣本請參閱須申報事件作出通知
20.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對我安排僱員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有什麼影響?

由2020 年1 月1 日或之後,僱主應確保新僱員迅速並妥善填寫、簽署及遞交自我證明表格,否則賬戶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詳情,請瀏覽﹕

香港信託人公會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的常見問題 

稅務局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網頁 

21. 作為僱主,我們打算向符合條件的新的有資格僱員提供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進行選擇,我們必須向他們提供什麼資料?

僱主必須在該僱員成為新的有資格僱員之後的10天內,向該僱員提供以下中英文資料﹕

 

- 一項陳述﹕

 

  1. 表明新的有資格僱員可選擇成為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成員,或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成員,而該選擇權是一次性;及
  2. 通知僱員須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所作選擇的最後日期(成為僱員後的30天內) , 否則,僱員將當作已選擇強積金計劃。

 

- 關於兩種計劃的資料,包括﹕

 

  1. 管限計劃的法律;
  2. 計劃的利益結構詳情﹕

    • 如屬界定利益計劃,計算利益款額的公式, 該公式所適用的入息, 所規定成員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話) 
    • 如屬界定供款計劃,僱主和僱員所須作出供款的水平
    • 能清楚指出僱主和僱員須從中作出供款的入息詳情
    • 計劃下利益的歸屬權利,保存及可調動性

  3. 可供計劃成員作出的投資選擇(如適用的話)
  4. 計劃的投資風險的承擔者
  5. 計劃的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
  6. 計劃的管理費用及該等費用的承擔者的詳情

 

- 補償基金為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保障內容;

 

- 具說明性質的例子,以闡明有關兩種計劃之間在利益方面的差別;

 

- 在符合有關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管限規則下,有關僱主在該計劃下的以下權利

 

  • 就將來的服務削減利益或降低供款水平的權利
  • 停止接受新僱員加入成為該計劃的成員的權利
  • 扣起已被合法解僱的成員在該計劃下的利益的權利
  • 將該計劃清盤的權利
     

- 能代表僱主對僱員提出的關於兩種計劃的問題作出回應的人的地址、電話及圖文傳真號碼。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比較資料 

22. 作為僱主,我們打算向符合條件的新的有資格僱員提供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進行選擇,我們必須向他們提供什麼資料?

僱主必須在該僱員成為新的有資格僱員之後的10天內,向該僱員提供以下中英文資料﹕

 

- 一項陳述﹕

 

  1. 表明新的有資格僱員可選擇成為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成員,或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成員,而該選擇權只可行使一次;及
  2. 通知僱員須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所作選擇的最後日期(成為僱員後的30天內) , 否則,僱員將當作已選擇強積金計劃。

 

- 關於兩種計劃的資料,包括﹕

 

  1. 計劃是否受一項信託所管限或屬保險安排的標 / 所規管;
  2. 管限計劃的法律;
  3. 計劃的利益結構詳情﹕

    • 如屬界定利益計劃,計算利益款額的公式, 該公式所適用的入息, 所規定成員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話) 
    • 如屬界定供款計劃,僱主和僱員所須作出供款的水平
    • 能清楚指出僱主和僱員須從中作出供款的入息詳情
    • 計劃下利益的歸屬權利,保存及可調動性
       

-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管理人姓名或名稱;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

 

- 能代表僱主對僱員提出的關於兩種計劃的問題作出回應的人的地址、電話及圖文傳真號碼。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比較資料